集體合同
更新于:2022-10-25 10:02:45
四、支付時間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下一年租金。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20xx年12月26日之前將擬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應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5、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在GJ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9、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他約定:乙方簽訂協議之日提前支付復耕費(按20xx年租金等額支付給甲方)。今后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不再另行支付違約金及復耕費。
七、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
八、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GJ、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GJ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不按時限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而定,可由甲、乙雙方協商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解決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條款
1、在合同期內,乙方有權轉包該土地,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將轉包合同送甲方備存;在本合同期滿后,若甲方需繼
續流轉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村委會,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
甲方代表人(簽章):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集體合同范本6
甲方( 公司工會): 乙方( 公司): 員工人數: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協商代表人數: 人 協商代表人數: 人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和發展員工的勞動權益,促進公司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 , 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雙方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礎上,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雙方也可以就其中某項員工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集體合同和專項協議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將成為雙方共同制定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基礎。公司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應當通過公示等形式告知員工。
第四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文本可選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的勞動合同范本或者由公司和員工自行擬定,但均應征得工會同意。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均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條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不低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及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與該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三年,無任何違法或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記錄;
(二)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第七條 公司根據生產性質和生產特點,經報請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的安排應當聽取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的具體安排應當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八條 公司原則上不加班,如果確需加班加點,依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的,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按照員工當月的標準工資計算。
第九條 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依以下方式安排:
(一)公司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數;
(二)與公司工會或者公司分支機構工會協商;
(三)公司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標準,員工應當支持和參與。
第十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時間安排按照員工累計工齡計算。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五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八天。
GJ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的父母或者配偶生活在外地,需要在年休假期間探親的,公司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并按一定標準報銷途中交通費。
第十一條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五天婚假,晚婚者(男員工滿二十五周歲,女員工滿二十三周歲)增加十二天婚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公司給予五天喪假;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經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以上批準,可以給予五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公司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員工自理。
第十二條 符合GJ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生育,公司給予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二十四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十五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三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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