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

更新于:2022-10-25 10:02:45

  8、員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支付辦法為_________;

  9、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形式為______;

  10、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和標準為______;

  11、各項福利待遇為___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是: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可以制訂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企業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核和獎懲;根據對員工考核情況,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

  第四條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是:企業工會或協商代表應參與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員工應積極負責地按時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員工完成任務后,按時足額領取勞動報酬。

  第五條 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或變更:

  1、GJ法律、法規有重大變化,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

  2、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工資協議中的部分條款難以履行時;

  3、本地區或同行業員工平均工資水平發生較大變化;

  4、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員工實際收人較大。

  第六條 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1、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

  2、協議雙方發生重大對抗,致使企業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運行;

  3、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協議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GJ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GJ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本協議條款如與GJ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GJ和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本協議經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后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協商雙方于5日內將生效的工資協議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員工公布。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各一份。

  以上所列條款已經協商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蓋章)______ 員工首席代表(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合同范本11

  甲方:薩爾州零售商州聯合會(已登記注冊的協會,會址:薩爾布呂肯)與乙方:薩爾州貿易、銀行與保險工會(地址:薩爾布呂肯),德國職員工會萊茵蘭--法爾茨--薩爾州分會(地址:美茵茨)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范圍上:適用于薩爾州。

  2.物的范圍上:適用于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薩爾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范圍上:適用所有雇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雇傭和試用期

  1.雇傭應予以書面證明。雇傭證明中應說明雇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為3個月時,解雇期限至少為3個月并至當月底。勞動關系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后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

  工商業雇員試用期間勞動關系的解雇期限為3周。

  3.如雇主在雇傭前明確要求雇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雇傭雇員后,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雇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雇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雇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雇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雇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雇員與雇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周工作時間應至少為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周工作時間分攤在每周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員愿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為37.5小時的比例關系,相應縮短短工雇員以前同雇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雇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雇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雇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雇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雇傭且其勞動關系最長3個月后應予以終止的雇員。如3個月后勞動關系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雇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雇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系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

  2.在雇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雇傭期限,則應在解除雇傭關系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系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為基穿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系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為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為38.5小時,1991年1月1日起為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歷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采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于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時后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為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

  1986年1月1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采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為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1991年1月1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為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于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雇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周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集體合同》閱讀地址:http://m.osxg.com.cn/2022/1025/994131.htm

上一篇 部編版五年級上冊語文第二課《落花生》教案 下一篇 盡管造句六年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