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合同參考
更新于:2022-10-27 10:10:58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GJ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GJ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秘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托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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