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合同參考

更新于:2022-10-27 10:10:58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直銷中心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贖回的最低份額為_________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_________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7.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_________%,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于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詳細的申購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于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詳細的贖回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的75%用于注冊登記費及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調整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times;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imes;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times;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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