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合同參考
更新于:2022-10-27 10:10:58
(十一)建倉期
本基金建倉時間為3個月,3個月之后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達到本基金合同相關規定。
(十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投資于GJ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十三)禁止行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其他基金,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擔保或者貸款;
3.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進行房地產投資;
5.本基金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6.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7.本基金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或者進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并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GJ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獨立。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不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GJ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可轉換債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4)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銀行間債券以成本計價,在債券持有期逐日計提利息;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GJ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公告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舍五入。GJ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凈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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