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黃曉明未被列為操縱案違法行為當事人
更新于:2018-08-18 17:20:50
對于黃曉明是否涉嫌參與股票操縱事件,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8月17日在發布會上表示,高勇操縱精華制藥案證監會已經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行為當事人。
對于影視明星黃曉明是否涉嫌參與股票操縱事件,眾說紛紜,引發輿論熱議。
就在剛剛結束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高勇操縱精華制藥案的情況,證監會已經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行為當事人”。
證監會調查證券期貨案件時,依法會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和單位采取包括詢問在內的必要的調查取證措施,被調查人和單位應該配合。證監會在執法過程中,會繼續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基本原則,如果發現還有他人涉嫌參與本案操縱行為,一經查實,必將嚴懲不貸。
此回應間接證實了幾件事:一是在已經處罰的高勇操縱精華制藥案件中,黃曉明非違法當事人;二是黃曉明有可能作為相關人員接受了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國的詢問;三是證監會表態,若還有他人涉嫌參與本案操縱,將嚴懲不貸。此前有消息稱,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
不斷發酵的股票操縱案件
一則18億元的股票操縱案,讓影視明星黃曉明置于輿論漩渦之中。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消息,高勇利用14個證券個人賬戶及2個信托計劃賬戶,以連續封漲停的方式抬高“精華制藥”股價,之后迅速反向賣出,蓄意操縱市場,最后獲利高達近9億元。因此證監會決定,沒收高勇違法所得的8.97億元,并處以等額罰款,該案也成為了證監會查處操縱單只股票獲利金額最高的案件。而在罰單中被證監會提及的名為“黃某明”的個人賬戶,被確認為正是影視明星黃曉明。
輿論驚濤駭浪,黃曉明兩次發表聲明。
第一則聲明,黃曉明撇清了與高勇的關系,表示不認識違法行為當事人,并表示未曾受到過任何與股票相關的處罰,未接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第二則聲明則回應了四大核心問題,一是表示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二是不認識高勇,只是委托理財,三是從未投資長生生物,四是本次事件確實是因他理財不謹慎所導致。
黃曉明在聲明中也表示,本次事件確實是因他理財不謹慎所導致,“對此次事件給大家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我一定從中吸取教訓”,“最后,我要特別說明一點,此事是因我將賬戶交由母親打理而將她牽涉其中,由此給母親帶來困擾與擔憂,作為兒子,我愿意也必須承擔一切輿論責任。”
禍起代客理財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被操縱的股票是“精華制藥”,在此次案件中,高勇通過其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民間代客理財,從其客戶處聚集超過20億元資金,利用傘形信托賬戶“時節好雨7號”及多個自然人等16個賬戶(簡稱高勇賬戶組)實施市場操縱,非法獲利高達8.97億元。
卷入其中的16個賬戶,分別是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為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時節好雨”7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子賬戶),黃某、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黃某明、徐某、樸某娜、薛某、吳某豐、崔某欣、吳某等。
這16個賬戶中,路某為護城河投資合伙人,張某燕、黃某為世紀金源投資集團下屬企業董事,黃某明即為黃曉明。根據證監會披露,黃某明賬戶開立后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而高勇則是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下簡稱護城河投資)的合伙人,擁有該公司10%的股權,此外,高勇還是北京護城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今日凌晨的聲明中,黃曉明強調,證監會已于2018年7月3日就“高勇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他本人從未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他再次強調,他本人不認識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財。
聲明稱,他本人股票賬戶開立后由母親代為管理,他母親將賬戶委托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我與我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所謂黃曉明卷入長生生物投資的說法,同樣源起高勇案。
黃曉明在聲明中稱,2014年第三季度他本人委托路某進行理財的賬戶曾投資過“黃海機械”并在當季度退出。而“黃海機械”2015年才被借殼,2016年才更名為“長生生物”。故本人與“長生生物”毫無關系,有關“黃曉明組團操控長生制藥”等消息是謠言。
黃海機械全稱連云港黃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本主業是建筑工程機械、鉆探機械、鉆機車、地質鉆探工具、地質鉆探儀器的生產。
2015年,長生生物借殼黃海機械上市,近日,因涉疫苗事件被廣泛關注。黃海機械2014年三季報顯示,黃曉明新進黃海機械前十大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為0.9%,同時期入股黃海機械的,還有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時節好雨”7號、18號集合資金信托、19號集合資金信托,以及吳寶江、薛青、黃艷、崔可欣。這與證監會通報的高勇操作賬戶時節好雨7號、崔某欣、吳某江、黃某和薛某重疊。
不過,黃海機械2014年年報顯示,黃曉明已撤出了黃海機械前十大流通名單,撤出的還包括薛青、黃艷,以及“時節好雨”18號集合資金信托、19號集合資金信托,留下崔可欣和吳寶江。
黃曉明是否擔責
對于是否操縱股票,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高勇操縱精華制藥案的情況,證監會已經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行為當事人”。這也就間接證明了黃本人未涉及操縱股票。
常德鵬表示,證監會調查證券期貨案件時,依法會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和單位采取包括詢問在內的必要的調查取證措施,被調查人和單位應該配合。此前有媒體指出,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由于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常德鵬表示,證監會在執法過程中,會繼續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基本原則,如果發現還有他人涉嫌參與本案操縱行為,一經查實,必將嚴懲不貸。
雖未操縱股市,但因出借賬戶理財,黃曉明是否需要擔責。
有不愿具名的法學專家表示,黃某明及其母找人理財本身并無過錯,在沒有事實證明其違法參與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判斷其有過錯,代客理財屬于正當的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指示所做的正當法律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明知代理人從事違法行為,不阻止,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知情,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但也有業內人士意見相反,他們認為賬戶出借本身是違法違規的,需要擔責。
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根據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發布的《關于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采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采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從以上法律法規,出借個人證券賬戶的行為是違法違規的,有聲音指出,將賬戶提供給操縱股票者使用,確實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來源:券商中國)
黃曉明股票賬戶被操縱 明星們怎么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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