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投資合同
更新于:2023-01-17 11:57:07
七、工程量的變更
1、工程量、土石比在設計文件及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已明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原則上不作項目工程量和土石比的變更(含溝槽)。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因甲方設計圖紙的變更及其它原因引起的項目造價增加或減少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比例時,由乙方書面向甲方提出變更理由并計算出變更數量后,經甲方同意,報相關部門審核后,可以相應的變更工程量。
2、工程量的變更在本條款約定的比例范圍內的,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給予乙方增加或減少工程量。甲方只對變更造價達到總造價的5%(含)以上的工程量相應增加或減少工程款。
增加或減少的造價達不到上述比例的不予變更,增加變更若多個子項目累計才超過上述比例的,則在計算增加變更總額時,應按上述比例扣除后才計算,若是單個子項目增加,則依實際發生計算。
八、代建投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本項目的投資專項資金共分三期交納:第一期為項目投資響應金,按照區財政局審核的道路工程紅線范圍內征地和青苗賠損及稅費估算費用人民幣萬元和前期費用人民幣____萬元,合計人民幣____萬元,于投標資格確認登記前轉入到招標人指定的銀行帳戶;第二期按區財政局審核的建安工程預算的60%交納,即人民幣____萬元(萬元X60%)作為投資專項資金,在完成第一期項目投資額后____日內交納;第三期以匹配土地的報批、征地、青苗補償及安置等所需費用按區財政審定的金額,在完成第二期項目投資額后____日內交納。此條款列入合同條文。對不履行合同的,對前期工程不予驗收。
所交投資專項資金優先滿足道路工程紅線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青苗補償及稅費估算費用和前期工作費用的需要。
2、乙方將打入甲方指定帳戶的響應金轉為該項目的投資專項資金后,該專項資金實行雙控,且不計利息。乙方在代建投資承攬過程中根據項目建安工程建設的需要,可以使用該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首先保證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及青苗補償的需要,代建承攬人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用于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方面的,可由代建承攬人按市財政審定的金額申請使用,若該專項資金除滿足該項目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需要外仍有剩余,則用于建安工程建設,根據建安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代建承攬人可以提出使用申請,經項目實施單位和我司核實后,可按核實的已完建安工程預算造價與中標人建安工程投標報價的比例乘以專項資金剩余部分,作為甲方同意代建承攬人使用的專項資金額度。
原則上乙方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5天,且實際使用金額達到25萬元時,方可申請使用。
3、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用地上的征地、拆遷、安置、青苗補償費用超過投標報價的部分,經市政府審批確認后,由代建投資承攬人在已繳納的項目響應金之外追加出資,計入項目成本。
4、變更工程量,按規定程序認定,但不從項目響應金中撥付進度款。
5、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將代建投資承攬項目總預算金額的3%的現金繳入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帳戶,做為代建投資承攬項目的履約保證金。此履約保證金的使用和退還,按照GJ有關規定執行,不能用于工程進度款撥付,只能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九、投資回報及支付方式
1、項目投資的回報: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1)乙方參與該匹配土地掛牌競拍的,成功競拍后,以項目投資款抵繳項目配地的土地出讓金作為項目投資回報。
(2)他方參與匹配土地掛牌競拍的,成功競拍后,以項目配地的土地出讓金作為項目投資回報。
2、工程竣工驗收后,土地方可掛牌:
(1)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內,除質保金外,則可以項目投資回報金抵扣全部土地出讓金,不足部分由乙方用其它資金補足。
(2)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則可以項目投資回報金抵扣全部土地出讓金,不足部分由乙方用其它資金補足。
3、乙方以參與公開出讓土地形式回報的,應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到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本項目匹配土地經市國土資源部門認定位置、面積、價格和掛牌時間后,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部門出具承諾書。乙方對于投入的項目前期費用和征地拆遷費用(包括征地、報批和拆遷補償、青苗補償費用等),只能選擇土地出讓形式回報(在代建投資承攬合同簽訂時選定)。選擇土地出讓形式回報的(參見上述第一條款內容),待該匹配土地出讓時,以該匹配土地的基準地價掛牌,最終按成交價結算,成交價超出起始價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共同分配。其分配的比例為:乙方以投入該項目的前期費用和征地、拆遷補償和青苗補償資金占項目總造價的比例獲得超出部分資金,其余歸甲方所有。若選擇現金回報的,則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結算之日止,以乙方投入的項目前期費用和征地、拆遷補償、青苗補償等費用總額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息。
十、項目的驗收
項目驗收分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的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后,甲方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
十一、雙方的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組建項目矛盾協調小組,協助乙方調處項目建設過程中征地、拆遷、青苗補償和阻工等矛盾糾紛;
(2)委托監理單位,派出總監、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理等相關人員;
(3)會同相關部門核定和批準項目工程量變更,并給予簽證;
(4)監管項目建設進度、質量,核定和審查項目結算;
(5)按約定支付項目代建投資費用;
(6)接收竣工合格項目;
(8)雙方協商的其它責任。
2、乙方的責任:
(1)足額提供項目紅線范圍內和匹配土地上的征地、批地、拆遷補償、青苗補償和前期費用等;
(2)完成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建安工程建設任務,包括設計圖紙內的場地平整、土石方、基層、面層、排水、綠化、亮化等工程任務;
(3)按規定確定符合資質的工程建設施工隊伍,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對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和施工中產生的糾紛負責;
(4)項目工程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按規定時間移交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5)提出項目建設變更申請,并向甲方說明變更理由,計算變更工程數量;
(6)接受甲方委托單位的全程管理;
(7)雙方協商的其它責任。
十二、違約處理
1、甲方違約處理:
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款金額的5%的違約金。給乙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金額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處理: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致使本合同被解除、終止而無法履行的,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且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乙方還應按損失金額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合同的免責條款
由于GJ政策變動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需解除或終止的。
十四、合同的組成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書及其附件;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項目投資建設總預算書;
8、本合同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及其它附件;
7、圖紙。
十五、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后超過約定時間56天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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