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租賃合同書

更新于:2022-08-01 09:21:12

  第六條車輛行駛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車輛每日行駛里程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計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條租車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簽定時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額押金(以《汽車租賃登記表》上所示為準)

  2、在本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如承租方無違約行為,出租方將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還車時須交納交通違章保證金800元人民幣,在十五個工作日后,經確定在租賃期間無違章記錄即退還。

  第八條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責任險。承租方可自愿購買其他險種,費用由承擔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間內如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的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并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約定的交車時間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承租方賠償該日租金的1.5倍做為違約賠償金。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發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以保證公司評估為準)30%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和停駛損失。

  第十條擔保條款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個人簽字、單位蓋章)愿為承租方提供擔保,如承租方發生違約行為,擔保方愿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1、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3日,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并不返還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承租方擅自將車輛開出海南省區域。

  (4)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交接單》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訴。

  出租方:承租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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