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5名從業者炒股遭罰 女員工4年炒股千筆成交虧80萬

更新于:2018-08-06 13:38:29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屢禁不止,監管層也對此從未放松。

  在過去一個月,有5位從業人員因炒股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被罰,分別是中信證券(山東)徐康、中信證券姚逸宇、財達證券焦玉淼、方正證券姚磊和中銀國際曾玉山,被罰最重者罰沒金額近176萬。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罰從業人員均來自營業部,有員工也有總經理。“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是不可跨越的紅線,卻總有越矩違規者。

  女員工4年炒股千筆成交虧80萬

  1972年出生的焦玉淼是財達證券石家莊和平東路營業部員工,她自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在營業部任職期間,使用營業部無盤站操作李某國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累計買入1192筆,成交金額52,339,648.57元,賣出932筆,成交金額51,531,443.02元,軋差-808205.55元,未發現違法獲利。河北證監局責令焦玉淼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4萬元罰款。

  另一位被罰的從業人員是中信證券的員工姚逸宇,他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在中信證券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姚逸宇決策并操作“童某穎”證券賬戶買賣股票,賬戶盈利185,086.96元。

  姚逸宇辯稱涉案交易期間,其與童某穎均有操作該賬戶,請求酌情處理。經復核,廣東證監局認為,綜合交易資金來源、賬戶下單委托地址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姚逸宇在涉案期間主要決策并操作“童某穎”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違法事實,遂決定沒收姚逸宇違法所得185,086.96元,并處以185,086.96元罰款,罰沒款金額合計370,173.92元。

  營業部總經理炒股被罰沒近170萬

  營業部員工一時技癢炒股,營業部總經理也受利益誘惑參與其中,數額較大引人關注。

  時任方正證券南京珠江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姚磊,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機操作兩個賬戶交易“安科生物”“廣州友誼”“國信證券”“華昌化工”“華勝天成”“江特電機”“經緯紡機”“雙塔食品”“先鋒新材”“園城黃金”“云南鍺業”“中國北車”“中國南車”“中國鐵建”“中國一重”“中海集運”“中聯重科”等17只股票,累計買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額3,924,736.00元,累計賣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額9,015,764.59元,獲利878,322.35元。

  姚磊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但提出從輕處罰的申辯意見,包括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態度端正,主動陳述自己違法行為;屬于法律意識不強,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他違法行為;誠懇接受處罰,但請求考慮其違法行為的情節,不對其市場禁入;政治立場堅定、工作認真負責、本人患有膠質瘤。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和聽證會情況,認定姚磊違反了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姚磊在患有膠質瘤的情況下,配合調查,主動上交手機,對查清違法事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如實陳述自身違法行為,表示深刻檢討。最終責令姚磊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姚磊違法所得878,322.35元,并處以878,322.35元罰款。

  還有一位利用自己家人賬戶炒股的是中銀國際深圳中心四路營業部客戶經理曾玉山,他2016年5月從中銀證券離職,2009年9月15日獲得一般證券業務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他自2014年利用姐姐賬戶炒股開始,至2016年5月底,使用家中臺式電腦累計轉入資金42.4萬元買賣股票,經計算,曾玉山違法所得為502,744元。

  證監會認為,曾玉山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將本人銀行賬戶資金42.4萬元轉入“曾某芬”證券賬戶買賣股票違反了《證券法》規定,曾玉山辯稱,其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4日直接和間接向“曾某芬”證券賬戶轉入資金共計42.4萬元,是其歸還姐姐2009年至2014年間代為本人墊付父親的醫藥費、護理費和父母的生活費,父母所有費用支出均由姐姐辦理,這是其作為兒子贍養父母應該支付的費用;同時鑒于其父親病故、母親年邁多病、妻子和兒子身體不好等情況,請求給予減免處罰。

  證監會認為,結合下單交易終端以及當事人陳述等情況,認定曾玉山負責“曾某芬”證券賬戶交易決策。曾玉山銀行賬戶資金轉入曾某芬銀行賬戶后均轉入“曾某芬”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上述資金轉入筆數多,金額有大有小,還有的資金經第三人賬戶周轉后轉入,表明資金轉入進行股票交易的目的具體且明確。

  曾玉山所稱從其銀行賬戶轉出的資金是用于歸還姐姐曾某芬墊付的父親醫藥費、護理費和父母生活費的說法不能充分解釋上述客觀情況,且其提交父親病例為證,也缺乏充分關聯性,證監會對此說法不予采信。曾玉山所提家庭生活困難等情況不是法定從輕、減輕、免于處罰的情節,對其提出減免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證監會決定對曾玉山沒收違法所得502,744元,并處以510,000元罰款。

  代客理財0收獲

  還有一位從業人員代客理財200多萬,一個多月間發出了8筆基金交易指令,不成想沒有收益還領了罰單。

  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時為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系證券從業人員。徐康使用個人電子設備代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客戶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簡稱聊城晚報)發出了8筆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額2276906.4元,沒有違法所得。

  徐康在聽證會上提出,徐康系根據聊城晚報的特別授權操作“聊城晚報”賬戶,沒有對買賣證券做出決策,只是代為下單,并且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進行,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知情,并非私下接受委托買賣證券。同時,聊城晚報與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正在進行民事訴訟,涉及本案處罰當事人,民事案件尚未審結,現在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缺少事實根據。并指出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該給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但徐康未收到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通知。徐康還特別提到沒有獲利,建議酌情減輕處罰。

  山東證監局認為,徐康認為其操作“聊城晚報”賬戶的行為有聊城晚報的特別授權以及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知情,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徐康并未否認自己代聊城晚報操作其賬戶的事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山東證監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包含責令改正,現行法律并未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雖然徐康沒有獲利,不是《行政處罰法》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山東證監局在審理過程中已經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情形以及違法所得情況。綜上所述,責令徐康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

  從業人員炒股紅線碰不得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按照管理,各券商合規專員基本上每周都會給從業人員做合規培訓,日常也有監控,不允許炒股這條紅線從業人員基本清楚,但為何屢禁不止呢?

  主要是利益誘惑太大,不少從業人員把持不住底線。有從業人員坦言,天天與股票投資打交道,有些克制力不強的人很難抗拒錢的誘惑。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證券法》關于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其本意在于防范從業人員利用因任職便利所獲取的信息優勢與其他投資者進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搶占客戶、委托人的交易機會,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個別從業人員無視法律規則與職業道德,試圖借用他人賬戶繞開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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