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對證監會首次敗訴天價內幕交易案的思考

更新于:2018-07-23 09:29:39

  “證監會敗訴一方面體現了司法公正,一方面也給證監會敲了一次警鐘,在執法的過程中要更加嚴謹、更加周密,做到鐵證如山,而不能有僥幸心理。”

  7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并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這是近年來證監會首例被法院撤銷處罰的內幕交易案件,也打破了證監會連續三年在行政處罰訴訟案中保持實體“零敗訴”的紀錄。

  這起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案,起源于2016年4月。當時證監會對蘇嘉鴻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在交易威華股份過程中存“內幕交易”等違法事實,由此證監會做出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處以行政處罰。隨后蘇嘉鴻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行政復議和法院訴訟后,最終隨著7月17日北京市高法的終審落錘,這樁曾在2016年引起轟動的天價罰單內幕交易案最終獲得定論。

  證監會敗訴了,而且被認定是“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這顯然是一件發人深思的事情。該如何看待證監會敗訴這件事情呢?本人以為,它至少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是體現了司法公正。因為在人們的印象中,證監會是執法者,甚至就是法律的象征。而且證監會還是政府機關。但就是這樣的“執法者”與“政府機關”,不僅也能被推上被告席,而且法院方面還判決證監會敗訴。因此,這件事情的發生,既體現出中國資本市場參與主體法律意識的增加,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對于中國資本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證監會在“蘇嘉鴻案”中敗訴,也給證監會敲了一次警鐘。這就要求證監會在執法的過程中要更加嚴謹、更加周密,要做到鐵證如山,而不能有僥幸心理。

  證監會之所以敗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要內幕信息知情人殷衛國的“失聯”。法院認為,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除非窮盡調查手段而客觀上無法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了解。而證監會并沒有窮盡調查手段,以至于對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認定事實不清。整個案情也因此發生轉變,這對于證監會來說是一個教訓。在未來的執法過程中會做得更加縝密,不會給涉嫌違法違規者以可乘之機。

  當然,證監會在“蘇嘉鴻案”中的敗訴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有可能讓涉嫌內幕交易的當事人逃脫法律的制裁。畢竟在“蘇嘉鴻案”中,當事人從事內幕交易的嫌疑還是很大的,但證監會的敗訴卻讓有關當事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這對于懲治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顯然是不利的。如果這個案情在以后的日子被大家效仿,讓一些案件的重要知情人“失聯”,那么證監會執法的難度就會大大增加,這必然會助長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因此,通過“蘇嘉鴻案”,市場參與各方有必要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來達到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目的,而不是讓有關當事人鉆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這個問題上,本人建議引入有違法違規嫌疑者“自證清白”的審判機制。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由證監會來尋找證人或知情人,這些證人或知情人很有可能會“失聯”,但由有違法違規嫌疑者來“自證清白”,那么,有關的證人或知情人“失聯”的可能性就會減少,因為一旦“失聯”,相關當事人就難以“自證清白”,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對于證券市場的一些重大案件,有必要引入“自證清白”的審判機制。這樣,監管者也就不會因為重要知情人的“失聯”而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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