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居民的區別是什么

更新于:2023-11-26 12:46:45

公民和居民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居民是指在本國長期從事生產和消費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況他國的公民也可能屬于本國居民。

2、構成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GJ的民眾對社會和GJ治理的參與意識。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GJ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GJ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居民可分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國居住時間長達一年以上的個人。但官方外交使節、駐外軍事人員等一律所在國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各級政府機構、企業和非營利團體,但是國際性機構,諸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組織,是任何GJ的非居民。

3、性質不同: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公民更多的意思是相對于GJ來講的,以人所屬GJ的國籍來區分;而居民則是一個普通概念,居民是相對于居住地來講的,以人的居住地來區分。

4、適用范圍方面不同:公民是具有某國國籍的,是很明確的概念;居民可以包括公民,是長期在某國從事生產或者消費的人,也是明確的概念,可以不具有某國國籍。

公民為我國憲法所確定的基本權利的一般性的主體。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就是說,具有國籍是確定我國公民資格的唯一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GJ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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