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更新于:2023-06-08 10:00:08

  2、乙方能夠證實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___乙方勞動的;

  3、乙方能夠證實由于甲方的原因而未獲得勞動報酬或甲方未帶給協議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的;

  4、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并獲得甲方批準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協議約定的聘期期滿的;

  2、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退休、死亡、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

  4、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十三條:解除協議不當的賠償職責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第4項的規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除了賠償其一個月的工資給甲方以代替提前通知期外,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職責。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如為甲方出資招用或接收甲方出資研修、培訓、分房或帶給其他特殊待遇的,可在另行簽訂的單項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和相應的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

  3、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資料如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更而與之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5、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能夠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6、乙方確認下列地址和電話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或聯系方式,如以下信息發生變化,乙方應在發生變更后的5日內告知甲方;沒有及時告知或因乙方處于聯系障礙狀態而不能聯系的,乙方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理解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甲方:(蓋章)___

  乙方:(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篇7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員(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填寫說明

  1、本聘用合同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35號)制定,作為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內容外,經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可增加有關條款。

  2、填寫聘用合同書一律用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涂改處必須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3、本聘用合同書須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雙方當事人親自簽訂,因故確需代簽的,須經本人書面委托,否則代簽無效。

  4、本聘用合同書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歷,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資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篇8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條件和紀律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規定的如下職責要求:

  第三條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GJ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第四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負責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崗位技能、必備知識的教育與培訓。

  第五條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不斷提高知識水平和崗位技能。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三、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第六條甲方按照GJ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根據乙方完成工作任務情況,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的工作報酬。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作時間、公休假日、女工保護、因工(公)負傷或致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工(公)負傷、患病醫療等待遇,甲方均按照GJ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照GJ及北京市的規定參加保險。

  第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四、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一條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甲方變更名稱的,

  應當變更本合同的甲方名稱。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________年累計曠工超過2O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GJ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O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由甲方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然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或乙方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要為乙方提供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由甲方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十五條乙方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甲方可以改變乙方的崗位工資待遇。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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