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更新于:2023-06-08 10:00:08
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
(_________)_________號
根據《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浙政辦發(20xx)117號)第_____條_____款,本單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件3
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
(_________)_________號
根據《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浙政辦發(20xx)117號)第(______)條(______)款,本單位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與_________終止聘用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特此證明。
甲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篇5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員)
名稱:
姓名:
正面免冠
彩色照片
(2寸)
性別:
出生年月:
類型:1.財政核撥□
2.財政撥補□
3.經費自給□
4.企業化管理□
民族:
籍貫: 省 縣(市)
出生地:
學歷:
學位:
專業技術資格或工人技術等級:
執業資格:
批準成立文號:
參加工作時間: 年 月
登記證號:
進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
地址:
聘前職務:
現聘職務:
政治面貌:
健康狀況:
法定代表人:
現住址:
聯系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聘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
(一)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為期______年______個月。
(二)甲方聘用乙方至退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為期______年_____個月。
(三)任務期限合同: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特定工作任務,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該任務完成時(或)______________止。
第二章 聘用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條件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崗位的工作。
第三條 乙方在受聘期間應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應崗位職責履行義務。
第四條 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章 崗位紀律
第五條 乙方應當遵守GJ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第六條 乙方違反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的,甲方可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報酬與相關待遇
第七條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第八條 甲方應每月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乙方工資報酬的具體辦法和標準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非工作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按照GJ規定支付高于乙方正常時間的工資報酬(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除外)。
第九條 甲方應按照GJ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其中,乙方個人應交納的部分,甲方可以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告知乙方。
第十條 乙方享有GJ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限內的工時制度、各類假期、女職工權益、因工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GJ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享有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等權利以及參加黨組織和群團組織的權利。
第十二條 乙方享有參加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續聘、解除和終止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并報原登記機關留存。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GJ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業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乙方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于GJ和省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和參照GJ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及群團組織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除前四項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終止后,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聘用合同期限滿,沒有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乙方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并辦理了終止手續的、甲方被撤銷、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以下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終止: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聘用合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終止、解除聘用合同后,應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并按GJ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乙方的人事關系、檔案管理按照GJ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給對方照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方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本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聘用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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