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加盟合同
更新于:2023-03-05 15:19:13
第九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為不具備加盟條件時,總部(支部)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復并加以實行。
第十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于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愿,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
第十二條: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
(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
(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復時
(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
(5)當總部(支部)判斷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
(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系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為連鎖店不合格時
(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
(8)有損害作為連鎖信用的言行,或有妨礙連鎖活動的行為。
(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干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并,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為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為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托給第三者的情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預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1)立即停止使用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志、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志、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
(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
(4)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系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的徽記及標志等時,總部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筑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并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 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不利的言行。
第十四條: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為締結之日起的1年。以后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為再連續一年而自動延長,以后也是同樣。
第十五條:合同糾紛
有關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訴訟,要將管轄總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依據上述加盟合同書的內容,需正式簽訂如下加盟締約書:
年 月 日(以下稱甲方或總部)和(以下稱乙方或加盟店)依據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 加盟合同書,締結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稱
加盟店的名稱為: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甕an分店
2、所屬
加盟店的運營管理歸屬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甕an分店。甲方依據合同規則開展商品進貨以及指導援助等業務。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_人民幣壹萬_元,甲方收到________元。
4、技術指導費
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性加盟技術指導費_兩千_元。
5、指定銀行
雙方依據實際情況,就乙方的交易銀行規定如下:
銀行名稱:
存款種類:
戶頭帳號:
戶頭名義人:
7、加入損害保險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加入以下損害保險:
火災保險:
機動車保險:
其它保險:
以上作為貴州龍里鄧氏辣子雞火鍋系列連鎖店甕an分店加盟合同以及依據,由加盟者和總部署名、蓋章的正本兩套,由甲乙雙方各持一套。
餐飲加盟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促進雙方共同發展,甲乙雙方經認真協商,現就甲方煥彩餐飲店特許經營權授權乙方一事達成下一致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連鎖專賣特許授權
1.1、 甲方特許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縣)區,開設煥彩餐飲店_______連鎖餐廳。
1.2、 在合同執行期間,連鎖加盟店經許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標、服務標志及表達這些標志、記號、樣式的標簽和招牌,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遵循甲方統一的營銷模式,服從甲方統一的規范管理。
1.3、 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將甲方授予的連鎖特許權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
1.4、 本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雇傭、承包關系;加盟店員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條:連鎖專賣經營方式
2.1、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合法的登記手續,開辦獨立的專賣店。乙方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承擔一切經營債務。
2.2、乙方連鎖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銷售非甲方的產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銷售過程中,部分產品零售價根據當地市場狀況需要下調的,可報甲方總部,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權利
①、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對乙方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提供建設性、參考性意見;
②、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執行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核對;
③、乙方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自身權利與義務,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關經濟及名譽損失;
3.2、 甲方的義務
①、甲方必須保證貨源充足,提供乙方辦店所需相應的文件、資料等;
②、負責隨時提供產品配方供給乙方,并提供學習場地給乙方;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包括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④、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加盟店裝修方案;
⑤、甲方免費提供宣傳單的制作和設計,印刷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的權利
①、有權依合同之規定經營專賣甲方煥彩餐飲店系列產品,并在合同約定之地開展系列經營業務;
②、有權擁有加盟店對外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合法權益;
③、負責加盟店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促銷等;
④、有權依合同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2 、 乙方的義務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營運操作規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銷售與服務工作。
②、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品牌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甲方的要求和標準;
③、與甲方保持經常性的商務溝通聯系;否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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