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合同

更新于:2022-12-09 11:19:26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GJ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GJ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采取以下形式向職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錄

  關于工資集體合同協商簽訂相關情況

  (一)協商代表名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協商過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范本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本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3、乙方代表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4、甲方尊重并支持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和地位,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5、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乙方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6、依法簽訂生效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

  二、勞動合同管理

  1、甲方與員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甲方與員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單方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前征求乙方意見。

  2、乙方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甲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監督甲方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3、乙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協商代表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甲方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解除勞動關系。

  三、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經與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2、甲乙雙方每年年初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水平,通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水平,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3、甲方變更工資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時,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4、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

  (1)勞動定額的確定和修改;

  (2)獎金分配辦法;

  (3)津貼、補貼標準;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的工資支付辦法;

  (5)職工試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條甲方執行GJ規定的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和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后進行。

  2、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經乙方同意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______部門和崗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

  3、無論實行何種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4、條雙方協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休假辦法。

  五、保險、福利

  1、職工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依照GJ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乙方和全體職工公布。

  2、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和比例。

  3、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宣傳和繳納工作,乙方有權對甲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按規定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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