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體合同

更新于:2022-12-09 11:19:26

  第二章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用人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八條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GJ及自治區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婦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婚否、懷孕、哺乳等借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的,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三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GJ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按照GJ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為女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并按規定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女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類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單位依法代扣繳女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單位按照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女職工經期保護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GJ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八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GJ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結合單位實際情況,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不能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女職工產假保護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可休產假15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可休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可休產假42天;滿7個月(含7個月)以上,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1周歲后,經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GJ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療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單位應給予照顧,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四章女職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女會員)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并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并向職工(代表)工會報告檢查情況。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七條在企業發生關、停、并、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對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提出修改和改動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補充、變更,經變更、補充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三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末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GJ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GJ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在七日內將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工會(職工代表)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本合同生后,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公告本單位全體職工。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也可作為《集體合同》附件,一并報送審查。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內網、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履行期為______年。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工會負責解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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