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樓物業服務合同
更新于:2022-11-22 10:35:03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六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但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一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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