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
更新于:2022-11-21 12:36:09
1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同招標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未涉及的內容進行補充。
第二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執行通用條款第2.1條,但2.1條文件如內容存在沖突的,以簽訂時間在后的為準,如無法確定簽署時間的,以2.1條所列文件排序在前的為準。
2、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為:中文
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津政令第30號《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與招標投標相關的GJ法律、法規及天津市相關規定。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3、委托人的義務
3.1委托招標代理工作的具體范圍和內容:。
3.2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具備的相關工程前期資料(如立項批準手續、規劃許可、報建證等)及資金落實情況資料的時間:無約定;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的時間:無約定;
(3)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無約定;
(4)指定的與受托人聯系的人員
姓名:
職務:
職稱:
電話:
(5)需要與第三方協調的工作:無約定;
(7)應盡的其他義務:無約定;
4、受托人的義務
4.1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姓名:
電話號碼:
4.2受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組織招標工作的內容和時間:按照委托人認可的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招標工作。
(2)為招標人提供的為完成招標工作的相關咨詢服務,同時下列服務由受托人組織實施:
1、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資料編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招標程序;
2、發布招標公告;出售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收取投標保證金;
3、組織踏勘現場、召開答疑會議和編寫答疑紀要,完成備案及發放工作;
4、按照《招標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
5、接收投標文件、主持開標會議;
6、組織評標會議,編寫招標情況報告;
7、刊登中標公示,填寫、發放中標通知書;
(3)應盡的其他義務:。
5、委托人的權利
5.1委托人擁有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利確定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等招標過程文件中的全部條款,如項目名稱、工程承包方式、標段劃分;委托人指定分包的項目;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和工期;圖紙押金金額及返還時間;評標辦法的確定;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及時間,保修金數額;結算方式;投標保證金的金額;履約保函的金額;工期獎罰規定;招標組織機構成員組成,評標專家的確定等。
(2)委托人有權利要求受托人在招標代理前對其所要進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詳細的計劃,包括
①招標工作的組織;
②招標工作的人員安排;
③招標工作的進度安排;
④招標工作階段性會議、向委托人應作的階段性匯報以及里程碑時點的安排;
⑤招標工作的風險管理等等,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嚴格按計劃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3)委托人有權利要求受托人在出現非正常情況或重大問題時及時向委托人匯報,而不是自行決定等。其他內容執行通用條款第6.1條第(1)款至第(7)款的約定。
5.2委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無約定。
6、受托人的權利
6.1受托人擁有的權利:執行通用條款第7.1條第(1)款至第(6)款。
6.2受托人擁有的其他權利:受托人可向投標人收取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工本費,則不得再要求委托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受托人收取工本費的,應向投標人開具相應收據或發票。
三、委托代理報酬與收取
7、委托代理報酬
7.1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
代理服務費的金額或收取比例:
代理報酬的幣種:人民幣匯率:
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由中標單位支付;
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中標通知書發放完畢后三十日內由中標單位一次性付清招標代理報酬。
8、委托代理報酬的收取
8.1預付委托代理費用為x/元整
8.2逾期支付時,銀行貸款利率:雙方無約定。
8.3逾期支付時,應收取的利息:雙方無約定。
四、違約、索賠和爭議
9、違約
9.1本合同關于委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3)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證招標工作順利完成的條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無約定;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4.2-(6)款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報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無約定;
(3)雙方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無約定;
9.2本合同關于受托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2-(2)款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招標咨詢服務有誤而造成委托人損失,并支付代理報酬的30%作為違約責任賠償金;
(2)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4款的約定,接受了與本合同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投標咨詢業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受托人須承擔因未告知委托人其經營的或參與經營的咨詢公司或者下屬咨詢公司,委托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委托該咨詢公司承擔相關咨詢業務造成的相關責任,均由受托人全部承擔,并支付代理報酬的30%作為違約責任賠償金;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7款的.約定,泄露了與本合同工程相關的任何不應泄露的招標資料和情況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應支付代理報酬的70%作為違約責任賠償金,且承擔委托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4)雙方約定的受托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受托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本協議項下相關代理工作,造成招標工作中斷、暫停、終止,或者因受托人過錯,造成本工程招標工作出現瑕疵,受托人應賠償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包括投標單位)所提出的問題不能按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應承擔責任,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由于受托人不當代理或無權代理而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當予以賠償;
4、受托人因違反GJ及天津市相關規定超額收取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工本費、圖紙押金等費用造成的投訴、違規等損失,受托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5、其他受托方違約責任,受托方應賠償委托人相應損失的情形。
10、爭議
10.1雙方約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1、合同份數
11.1雙方約定本合同正本貳份,副本肆份,其中:委托人肆份,受托人貳份。
12、補充條款:
12.1該項目招標代理期間不得更換投標文件中的招標工程師,項目招標代理過程中,如連續兩次不能及時響應委托人要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更換招標代理公司。
12.2本合同未明確約定的,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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