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采購合同

更新于:2022-10-16 09:35:07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定。

  11.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量或重量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times;寬times;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times;寬times;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

  13.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和/或其他單據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

  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鐵路收據/貨車收據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格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16.3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正如合同條款所規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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