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采購合同

更新于:2022-10-16 09:35:0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產品規格型號及價格 品名

  單價

  規格(品質)

  數量

  總價

  合計金額(人民幣)

  二. 產品要求 乙方必須保證產品面料、款式符合甲方要求,且無任何質量問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費用即合同金額的20%,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損失。

  三. 交貨期限 乙方保證于本合同簽署之日起,在_______天內,將甲方采購的物品全部送達指定地___________不能拖延,否則乙方應從最遲交貨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遲交貨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此項違約金額以逾期移交物品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五十為限度。

  四. 交貨及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交付總價款的__%即元作為定金,乙方交貨經甲方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五. 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產品采購合同12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場本項目現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

  2.適用性

  2.1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GJ(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

  3.2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過制造加工的產品或經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品均可稱為貨,商業上公認的新產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別的產品。

  3.3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格的要求。

  8.4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GJ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GJ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場后九十(90)

  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定的保證期內,根據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現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易中使用的適當的標記。

  11.裝運條件

  11.1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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