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婚和休妻的區別

更新于:2022-10-15 15:27:23

 絕婚是表示斷絕兩家之間關系,古代法稱“遺棄”、“離棄”、“休妻”。
如公元前2000年的《中亞述法典》和《埃什嫩那國五傅拉拉馬法典》中,稱離婚為“遺棄”。古巴比倫《漢漠拉比法典》和印度的《摩奴法典》稱離婚為“離棄”。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稱為“休妻”。我國古代最早稱為“絕格”。
在我國古代禮制和律例上,則不用離婚二字,常用“出賣”、“離之”、“離異”等詞。反映了丈夫特權,妻處于被體、被離棄的地值。現代各國由于男女地位的日趨平等,各國法律均采“離”一詞,顯示了夫妻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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