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保溫材料供貨合同
更新于:2022-07-19 11:42:06
購貨單位(甲方):
供貨單位(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保溫材料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所購保溫材料基本情況
商品名: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
規格:A: 12Kg/立方 B1級阻燃 厚度:34毫米
B: 10Kg/立方 普通板 厚度:34毫米
價格:A型: 元(人民幣)/立方 B型: 元(人民幣)/立方 數量:每批數量應提前預約通知
第二條 質量標準:按GB/T10801。1—20__標準所規定的執行
第三條 交貨: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阜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陽大道30號
第四條 驗收:對于建材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乙方應無條件補足或退換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簽定合同時,甲方支付(訂金/預付款)¥: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貨到驗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違約責任:
1、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GJ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乙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甲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乙方延遲交貨的',每日應向甲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延遲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訂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甲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延遲提貨的,每日應向乙方支付延遲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2、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每批據實開據增值稅發票。
第九條 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乙方應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本合同未定事項,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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