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
更新于:2022-06-15 09:47:08
第五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詳見崗位職責說明。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第六條約定工作地點。
第八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九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公司結構調整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業務要求,不能勝任現有工作的。
第十條 甲方因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可與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十一條 乙方所在崗位每月工作時間按如下執行:
周一至周五 , 上班時間: AM 8:30 - 11:30, PM1:30 - 5:00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十三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法律法規給予乙方調休或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乙方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上班或雙休日上班或法定節假日上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五、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GJ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七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八條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GJ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計時工資:
(1)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 執行;
(2)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績效考核效益工資隨甲方效益情況及績效考核得分進行調整。
2. 其他工資形式: 月薪人民幣xxx元(含每周周六上班四小時加班費) 。 第二十條 甲方于每月15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乙方對每月工資金額有異議應當在收到工資后3天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該月工資加班費等已全額支付,甲方不再額外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與乙方協商一致后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甲方因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有權按照乙方新崗位確定乙方工資標準,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
第二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優先安排補休或調休,無法調休的,則需按規定支付加班覅,正常工作時間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參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按GJ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GJ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GJ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GJ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三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GJ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三十一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甲方要求變更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3日內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予經濟補償:
A.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 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C. 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
合同期內累計5次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視為嚴重違紀。
D.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損害的。
E. 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000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H.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I.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J.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 依據合同第三十二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F. 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GJ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G. 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GJ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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