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融資租賃合同
更新于:2022-05-16 10:27:19
第十七條:以上條款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10000元整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融資租賃合同5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車輛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車輛、期間、租金結付;詳如下表所載:
二、承租方指定項目:(以【含】或【不含】標示之)
其余合同內容以后面為準。
意出租方得將該債權轉移予當地方法院求償。
十二、擔保條款
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及范圍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含本合同合部承租人的義務(包含合同的約定、合同派生義務)。
保證期限為: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承租方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
十三、特別約定
1、在承租期間車輛發生被盜、被搶等車輛滅失情況,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第九條承擔賠償外,另需按未到期分攤車輛購置稅并需補償該車保險年度未到期保險費之損失予以出租方。
2、承、出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有爭議的內容,仍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所衍生之《客戶交車確認車》、《車輛牽車確認單》及相關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過雙方簽訂的書面補充協議才有效。
十四、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效和,雙方同意由出租方住所所在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六、出租人對合同條款之權利義務內容已對承租人善盡告知及監督管理義務。
出租方:桐城鴻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承租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 址: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對保人: 地 址:日 期: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對保人: 地 址:日 期: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對保人: 地 址:日 期:
車輛融資租賃合同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隨著承租方業務發展,日前車輛滿足不了正常的經營活動,需要短期內租用部分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雙方平等協調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款租賃車輛名稱:
1出租方現將手續齊全的捌輛長安微型面包車租給承租方使用;
2承租方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求同意承租該車輛;
第二款承租方每年付給出租方租賃費人民幣(每
輛車年租金元整),出租方提供正式發票、銀行賬號;車輛到位后承租方支付第一年租費,第二年租費在年月支付。(出租方開戶銀行:,帳號:)
第三款租賃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款租賃期間車輛費用的承擔和責任劃分
1車輛的養路費、全保保險費由出租方承擔;
2車輛在租賃期內和使用過程中的審驗、維修費用、燃油費、過橋費、過路費及車輛交付后新增設施,車內再購物件發生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違章肇事經保險公司賠付以外的費用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協商處理,其余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承租方承擔;
4車輛在交付租賃以前需保證車輛各種性能完好;5承租方必須保證車輛租用期滿后的正常交接,隨車工具及附件不得丟失,以交接清單為準;
6出租方必須按期向承租方提供GJ規定的費用憑證。
第五款其他約定事項:
1因履行本合同內容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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