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合同
更新于:2022-03-03 15:37:55
(二) 甲的義務
1、遵守的法律、法規 、政策,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創造有利于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企業環境。
2、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培訓。
3、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的,甲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的權利
1、在合同期間乙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
2、有權享受和本企業規定的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療需要,有申請延長醫療期的權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工作的;
(3)甲未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二) 乙的義務
1、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工作指標,并接受甲的考核。
2、自覺保護甲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實施有損甲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須以甲工作人員名義開展業務,并服從甲統一管理。
4、乙因其它事由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個人繳納部分,由甲在其工資中代辦扣繳。
八、違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如遇違約時,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及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2、乙在職期間,由甲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或乙屬甲有償引進的人才,當乙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或有償引進費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支付的培訓費或引進費總額的20%。
3、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雙方終止勞動合同時,由甲一次性付給乙。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雙方協商一致,認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書面通知;
2、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
歸還乙持有的甲的各種文件、資料、通信設備、勞動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財產。如有遺失、損壞應予賠償。
3、交接工作;
4、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5、甲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6、辦理戶口、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
自乙提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但由于乙的原因未能及時按程序辦妥手續的,則辦理時間可以順延,由此造成的損失乙自負。
但如這種延誤系甲原因,則甲應為乙辦理手續并賠償乙損失。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甲(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聘用的合同4
一、聘用合同訂立的原則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
訂立聘用合同的主體一般是受聘人員本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同時,按規定并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工作紀律。
(七)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下,中長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上,但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
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聘用的合同5
聘請方(甲方)
地址:
電話:郵編:
應聘方(乙方)
地址:
電話:郵編:
甲方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規定,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定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乙方指派律師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擔任法律顧問律師的工作范圍是:
1.就甲方的經營、生產、管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者應甲方的要求,從法律上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2.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的業務方面的重大糾紛;
3.代理甲方參加業務中的訴訟或仲裁活動,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參加項目談判、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5.代為發布有關聲明、致函等文書;
6.為甲方的改制、轉制、兼并、收購設計運作方案;
7.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協助甲方對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訓。
四、甲方就上述2、3、4、6項委托乙方需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律師代理費由雙方協商,可按小時收費或按標的額收費。
五、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可根據甲方實際需要具體約定。
六、甲方應為應聘律師提供以下工作條件:
1.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甲方文件和資料;
2.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或決策會議;
3.參加甲方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或決策會議;
4.獲得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需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顧問費用每年為元(人民幣、港幣、美元),該費用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顧問費用的,需支付法律顧問費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經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由此可能導致的各種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指派的律師如甲方認為其不能勝任、或認為服務態度欠佳、或出現其他使甲方對乙方指派的律師不滿意,甲方可以向乙方書面提出更換律師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甲方以書面答復。
如甲方要求更換律師,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師達成一致,乙方有權立即停止代理工作,并有權視甲方之舉為單方面解除合同行為,所收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將依照法律規定正當履行職責,拒絕甲方可能提出的有關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相違背的一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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