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齡

更新于:2021-05-29 22:08:00

最新法定結婚年齡:男方22周歲,女方20周歲

不同對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年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但一般是18歲,而許多地區允許在得到父母和/或司法批準,或是懷孕的情況下,在稍微不滿法定年齡時結婚。法定結婚年齡不應與成年、同意結婚的年齡、或在特定社會中實際的結婚年齡相混淆。

55個是“同意結婚、最低結婚年齡和婚姻登記公約”的締約國,這個公約要求其締約方以成文法的形式確定最低結婚年齡,其權威性應高于習俗、宗教以及部落的法律。

當宗教團體的結婚年齡低于政府()的標準時,理應以法律為準。然而,一些宗教團體卻不接受法律在這方面的權威。

法定結婚年齡背景——中國

中國舊時婚姻風俗,即男女未成年而結婚。古代法定婚齡不一,《周禮·地官·媒氏》規定,男不超過三十而娶,女不超過二十而嫁。統治者為增殖人口,多征賦算,或為及早承斷帝位,傳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間早婚,并親身實行之。民間從增添家庭勞力,保證財產后繼有人等因素考慮,也普遍實行早婚。各代,早婚從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許婚、指腹為婚等成為普遍的事實。

漢代王吉、宋代司馬光曾對此提出嚴厲批評,指明其危害。據統計,歷代婚齡如下。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禮》: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事實上,漢昭帝八歲斷位,時上官后才六歲,十歲時冊立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歲;漢平帝九歲繼位,權臣王莽以九歲之女嫁他為皇后。民間,早婚之俗一直為歷代所崇尚。漢樂府《古詩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禮儀,十七遺汝嫁。”《漢書·王吉傳》:“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織綺,十四采桑南陌頭。十五婚為盧郎婦,十六生兒字阿侯。”唐李白《長干行》:“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宋司馬光《家范》:“及其長成,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致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

法定結婚年齡確定依據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俄羅斯規定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

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屬于晚婚。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我國法定婚齡適用范圍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各國法定結婚年齡

非洲法定婚齡

阿爾及利亞:男21歲,女18歲,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許情況下降低。

埃及:男女均為18歲,女性年齡在2008年從16歲升至18歲。

埃塞俄比亞:男女均為18歲。

肯尼亞:婚姻法規定是16歲。

利比亞:20歲,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許和“家長”(當地稱之“Wali”)同意情況下降低。

馬達加斯加:男18歲,女17歲。

馬里:18歲或15歲(馬里家庭法提出的)。

摩洛哥:18歲。(在農村地區并不總是遵守,許多法官不遵循法律,讓18歲以下的女性結婚。)

尼日爾:15歲。

尼日利亞:18歲。

塞內加爾:男20歲,女16歲。

索馬里:18歲,女性在監護人的同意下16歲。法院,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對最低年齡要求給予豁免。

南非法定婚齡

根據1961年的婚姻法結婚,婚姻當事人在法定年齡以下結婚需父母同意,法定年齡原先是21歲,現在是18歲。男性在18歲以下、女性在15歲以下結婚還需民政事務部長的同意。

根據允許同性或異性婚姻的2006年的公務員工會法,雙方必須都在18歲或以上。

根據1998年的習慣婚姻承認法案,在法案通過后習慣婚姻只有在雙方都在18歲或以上時才會被承認。

蘇丹:青春期,在雙方愿意情況下。

南蘇丹:根據2008年的南蘇丹兒童法,18歲,雙方同意下。

坦桑尼亞:男18歲,女15歲,如果具體情況使該婚姻可取,在法庭許可下14歲。刑法規定,“非洲或亞洲血統”的人,或12歲以下的女性,可以按習俗或宗教結婚,如果女性在12歲之前不打算圓房的話。

突尼斯:男20歲,女17歲,在夫妻雙方有明確的利益的基礎上如有緊急原因,在司法特別許可下可以降低。

津巴布韋:根據婚姻法第5章第11條,男18歲,女16歲。

古代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于腦后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谷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后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后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古代女子結婚年齡

歷朝政府關于婚齡的法規,有兩類:一是常規的,確定法定婚齡,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可結婚;一是臨時的,視當時社會情況而定,這種法規就一朝而言偶見,但縱觀古代史可以發現它們的共性:為解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制定。

春秋時越王勾踐宣布;“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把男20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年齡。

漢惠帝時,誰家要有女兒15歲以上至30歲還沒有嫁人,罰款600錢。

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女兒到了17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強行把她配人。

唐太宗貞觀元年(627)下詔:男20歲,女15歲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

越王勾踐的法令出現在春秋五霸爭雄、吳越戰爭以越國慘敗而結束的時候。漢惠帝、晉武帝、唐太宗則在大規模的長期戰爭之后,即都是長期戰爭或剛剛結束的時候,戰禍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銳減。

早婚不利于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生育,同時還代表著重大社會問題的出現。因此,“大爺法”還是不要出現為好。

男生結婚年齡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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