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商鋪買賣合同范本
更新于:2021-05-01 15:55:06
第十一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鋪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否則一切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二條該商鋪能滿足商住兩用的條件,保修期限為6個月。買受方入住后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整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需要裝修的業主必須經物業同意后方裝修。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外,買受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商鋪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自覺遵守小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雙方約定事項:
1.該商鋪的屋面使用權由出賣人統一管理。
2.該商鋪的外墻面使用權由出賣人統一管理。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屬出賣人。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屬出賣人。
第十四條特別約定
1、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月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受人有權利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15%賠償買受人損失(退房時買受人的裝修搬遷等費用自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出賣人自交房后協助辦理相關產權證書及銀行貸款所需手續,各相關稅費及銀行利息由買受人承擔,并執行其相關部門的規定。
3、按銀行有關規定審批貸款未能通過,則買受人應無條件轉為分期或一次性付款。選擇分期限付款優惠額度自動取消,分期或一次性付款必須在七日內辦理完,否則視為違約,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4、規定的所有權證書的工本費。
5、市政衛生費、熱力公司規定的曖氣費、燃氣使用費及有線電視初裝,各設施的開口費。
6、規定的契稅。
7、規定的房屋維修基金。
8、規定的交易費用(交易稅、測繪稅、印花稅等)。
9、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有買受人承擔的費用。
上述費用在接通之后,由買受人一次交清。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惠民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允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陸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兩份,買受人一份。
出賣人(簽章):買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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