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三方合作合同范本
更新于:2020-09-01 15:19:00
有時候合作不是只有兩個人的在,當合作有三個人的時候就會出現三方協議,該怎么寫呢?
【篇一】2020年三方合作合同范本
項目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身份證號:
乙:
身份證號:
丙: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經營餐館項目,總投資為45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萬元,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萬元,丙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萬元。
第二條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三條雙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餐館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銷售凈利潤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丙方%的比例分配。
第五條每年餐館總銷售利潤進行分配或再投資,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決定權按出資比例多少來界定。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負責餐館的管理及日常事務。薪酬為底薪元+%利潤提成,經營期間乙、丙兩方均有權了解餐館的賬務及經營情況。
第九條本協議有效期:只要三方繼續合作,本協議持續生效。
第十條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作三方中如果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須提前一個月向其他兩方提出,退出金額按退出時餐館資產比例來返還,返還期限不超過天。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 http://www.m.osxg.com.cn/jiandan/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十三條協議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三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3、一方合伙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餐館有損害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地址:乙方:(簽章)
地址:丙方:(簽章)
地址: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篇二】2020年三方合作合同范本
項目合作經營協議由:項目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_______,身份證號:
乙:_______,身份證號:
丙:_______,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為了規范合伙項目的行為,保護合伙項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商超巴瑤香豬項目。
第二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24萬元,以技術股方式出資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2、乙方:出資額為18萬元,以人民幣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
3、丙方:出資額為18萬元,以人民幣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60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項目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項目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項目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三潤公司及巴瑤香豬項目組達成以下一致
1、公司出資巴瑤香豬品牌,為商超巴瑤香豬項目組提供優質服務,公司費用包括辦公費用、人員工資、及辦公室費用開銷,從商超巴瑤香豬項目實報實銷。
2、商超巴瑤香豬項目組品牌使用費用為3500元/月,當商超巴瑤香豬項目年營業額達到3600萬時,公司在年底一次性反還項目組品牌使用費用。
3、項目組有獨立運營巴瑤香豬品牌權,公司在合同期內不能給第三方運營。
第六條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項目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條債務承擔
1、合伙項目債務由合伙財產償還。
2、合伙項目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項目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項目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項目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八條執行人的職責
項目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項目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項目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項目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項目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項目出資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項目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對合伙項目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九條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項目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項目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條項目事務的決定
項目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項目不動產;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項目的經營管理人員;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與本合伙項目進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對合伙項目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6、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項目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項目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項目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項目,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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