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樣本
更新于:2020-09-01 15:20:32
14.若本合同期內,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出現較重責任事故,甲方有有權扣除當月物業費20%—50%;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有追究乙方經濟責任并賠償其損失的權利。
㈡乙方權利義務
⒈按照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務,主動優質地在合同期內完成各項工作內容。
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向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客戶提供物業服務。協助甲方向租戶收取物業服務費,包括通過必要途徑催收欠繳費用。
⒊有權要求甲方和租戶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務行為。
⒋乙方需對各項管理職責定期做出調整和建議,并針對改善本物業管理或增加服務項目等事宜向甲方遞交報告及做出建議。
⒌對租
戶違反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勸阻、制止、仲裁或起訴等一切充分必要措施,保障產權人合法利益和物業正常管理。
⒍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委托給第三方。
⒎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經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⒏向租戶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
⒐乙方每季度會同甲方進行一次物業服務滿意率調查。
⒑乙方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租戶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⒒遇客戶投訴服務質量問題時,須由乙方出面向客戶解釋及解決。
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工程圖紙、管理資料及原始憑證,以備需要時查驗,及時搜集與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統計資料,并應在本合同屆滿時將上述資料及全部用房、所購物資、所余資金及全部檔案資料,如數歸還甲方或下一任物業公司。
⒔及時向甲方呈報物業管理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運行成本及費用預算和各項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經雙方核準后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⒕對本物業的共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并呈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⒖乙方不得以本物業的名義向外貸款、擔保或做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凡涉及甲方權利或權益問題均須征得甲方同意。
⒗對于甲方提出的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合理意見與建議,乙方應予以接受,并在合理期限內改正。對于乙方不接受或限于條件的限制不能完成的,乙方應向甲方及時做出合理解釋,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⒘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有關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在管理工作范圍內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資料。
⒙甲方商業資料,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向與本物業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19.乙方每季度就經營和物業管理的制度執行狀況自行檢查并向甲方出具經濟分析報告。
20.乙方需無條件接受甲方每季度按照本合同內容對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服務態度及質量等工作進行隨機監督檢查。
21.乙方對業主/租戶自用部位的其他特約服務的費用可另行協商和另行收取費用。
22.乙方將按照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報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制訂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
七、其他事項
㈠物業的承接查驗
⒈驗收標準:乙方按照房屋交驗的相關標準和物業的實際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⒉交付: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須按照乙方制定的承接查驗收文件進行填寫,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進行交接。對承接查驗過程中發現的遺留問題或需進行整改的部分,甲方須認真及時的進行解決。
㈡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八、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約定
㈠本合同之一切條文,必須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做出修改、刪減、增加或解除。
㈡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可做相應修改或解除。
㈢本合同期滿(XX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甲方決定在本合同期滿后不再委托乙方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托的,亦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㈣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應完成各自債權債務的處理,包括物業管理費用的清算,對外簽署的各種協議費用由甲方直接承付。
㈤如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⒈違反法律、法規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規、規章,進行違法經營活動。
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物業服務資質的。⒊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用途。
⒋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擅自利用物業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
㈥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公司內部出現的股權轉讓、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甲方將本物業整體或部分轉賣第三方及其它原因均不構成修改或終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則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直接經濟損失。
㈦本合同終止后,乙方如因客觀原因仍不能撤場并交接的,甲、乙雙方應本著善意態度友好協商過渡階段服務和計費辦法,盡努力妥善處理后續事宜,但最長不超過合同終止后三個月,雙方應將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在交接期間,甲、乙雙方仍需按原合同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本物業營運暢順。
九、違約責任
㈠因甲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導致乙方不能進行正常的物業管理服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并與甲方協商有關解決方案。如甲方仍不履行自己在本合同中的義務,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如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須根據損失情況給予乙方相應經濟賠償。
㈡乙方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經濟賠償。
㈢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違約方在接到對方書面通知十五日內應當改善或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接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仍未能改善或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可以單方終止本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㈣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為維護公眾、本物業客戶的切身利益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必要的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附則
㈠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㈢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㈣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特別約定
㈠乙方不負責酒店管理的設備設施審批;根據函〔XX〕44號約定,甲方代表寫字樓管理方北京xxx太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寫字樓與酒店分攤協議”中所有合同。北京xxx太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合同的執行并繼承合同內約定責任及利益。
㈡乙方遵守“寫字樓與酒店分攤協議”,不得長時間拖欠協議規定款項。
十二、物業委托管理風險金
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30天內,乙方須繳納甲方物業委托管理風險金100萬元。
附件:1.建筑和設備設施大中修規定時間表
2.設備設施和建筑大中修清單
3.保潔衛生標準
4.秩序維護服務月評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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