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更新于:2020-02-11 10:35:24

  不知道你對作業監護人的職責是否有所了解呢?那你知道有關作業監護人的職責的一些知識嗎?

  作業監護人職責

  (一) 安全交底

  作業監護人需接受作業申請人對其進行的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作業詳情”(A欄)、“有效期”(B欄)、“工作類型”(C欄)、“可能存在的危害欄”(D欄)、“采取的防護措施欄上”(E欄)等內容,接受安全交底后,在作業證中“聲明并簽名”(F欄)上簽字確認。

  (二) 實施作業

  在實施作業過程中,如作業人未執行《作業許可證》(含專項JSA分析表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內容及相關規程規定,作業監護人需及時糾正和制止其違章行為。

  作業監護人負責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作業期間應設專人監護,作業監護人需佩戴作業監護人證,作業期間堅守現場,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

  作業期間,作業監護人需隨身攜帶《作業許可證》及相關特殊作業許可證。

  (三) 恢復現場確認作業結束

  作業完成后,作業監護人協助作業人及作業申請人,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無遺留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監火人的必備條件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動火監護人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 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 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3) 在接到工業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4) 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5) 動火完工后,負責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并留守現場30分鐘后方可離開。

  2、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1)動火監督人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直接負責,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

  2)動火監督人應經過培訓,在現場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3)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4)動火監督人應對照工業動火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5)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許可證不相符、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任何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有權停止動火。

  6)動火作業中,動火監督人必須對動火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作業,并通知動火批準人或其授權人,待隱患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7)動火監督人在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并在30分鐘后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關閉許可證,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3、動火作業全過程中監護人必須的工作

  3.1、在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

  3.1.1、監火人應檢查周邊環境,督促將動火部位10米范圍內的有毒有害物質全部移除,無法移除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進行隔離;

  3.1.2、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氣割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倒放使用。氧氣瓶和乙炔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兩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3.1.3、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關閉附近的門窗,封堵周邊的孔洞;

  3.1.4、5級(含5級)以上風力時應禁止室外動火作業;

  3.1.5、監護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物料特性檢查設備防護措施、個人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禁止動火作業;

  3.1.6、監火人應對動火作業證進行逐項審查,明確安全措施是否落實,作業時間,作業范圍,作業人及審批手續

  3.1.7、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監火人應制止超時間、超范圍作業,作業人違章作業;

  3.1.8、監護人應該時刻在作業現場,不得離開或在監護時做其他工作,如果確實需要離開時,應找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接替;

  3.1.9、在動火結束后監護人應留在現場30MIN以上對現場進行檢查,撲滅余火并在動火證最后一欄簽字確認。

  密閉空間作業監護人職責

  密閉空間作業前監護人應做以下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到相關幾點:

  1、設置障礙并加標志

  “危險,勿進入”的標志當容器或設備打開時,放置在每個進入點 所有涉及的“不得進入”處都已設置障礙

  2、機械救援裝置和救生繩

  機械救援裝置和救生繩的強度應能足以承受兩個以上進入者的重量,救生繩的材質應能經受得起工作環境的侵蝕和磨損機械救援裝置的動力源在工作期間應能始終提供

  3、凈化受限空間

  沖洗、使用蒸氣或凈化以確保無危險物質殘存,進行空氣檢測以確保受限空間已清潔,若例行空氣檢測無法進行,準備特殊檢測程序

  4、適當的通風

  吹入受限空間的空氣應從無污染的區域吸入,受限空間的通風應能滿足整個受限空間的換氣量不小于2次/分鐘,壓縮空氣不應作為一種氣體源考慮

  5、安全裝置就位且狀態良好

  5.1洗眼器必須就位且完好

  5.2急救箱物品必須齊全

  5.3應急關停裝置須正常

  6、適合限制區域使用的工具

  6.1所有的電動工具和燈使用接地故障斷路器( GFI)或低壓電力(12伏特)。

  6.2所有小工具必須有工具包

  6.3具有鋒利開口的工具須有皮套

  6.4氣動工具的氣源必須是可呼吸空氣

  7、PPE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PPE

  8、通信工具

  須有主要和備用通訊裝置。如無線電對講機、喇叭、機械通信器具等

  9、確保無其他可能影響此工作的工作證

  9.1是否有可能影響通風源的熱工、化學品作業

  9.2是否有可能影響鎖定的管線開拆、電工作業

  9.4其他可能影響本工作的作業

  9.5若限制區域有電動設備,按照工廠能源隔離/鎖閉程序進行鎖閉、封鎖和檢測

  9.6在攪拌等設備的軸上安裝機械鎖以阻止其在限制區域移動

  封閉所有管道或在容器處斷開

  9.7不可用關閉閥門、鎖上已關閉的閥門或使用雙重鎖的方法為進入限制區域進行隔離

  9.8已斷開的管道應安裝盲板、加蓋或在容器上斷開除非開口用于通風,氣體測量應在工作開始前進行,工作開始后應保持持續監測

  9.9毒性測試結果應為0%或低于活動水平。氧氣測試。氧氣濃度應在19.0%以上,若濃度超過23.5%或低于19.0% 應停止工作

  LEL測試結果必須為0%。

  9.10 作業證填寫情況

  1、作業證是否進行相關部門審批

  2、已落實措施是否如實填寫

  3、作業時是否有超范圍作業現象

  10、監護人在監護時的職責

  10.1 監護人應在作業過程中時刻觀察作業人的情況,作業人在作業時,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特殊情況必須離開時應找有資格的人員進行接替

  10.2 監護人在監護時每隔10min與作業人進行聯系,判斷是否有異常情況 10.3 監護人應督促作業人進行間歇作業一般作業時間不宜超過30min

  10.4 作業結束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并督促作業人進行現場清理與整理 10.5 監護人在作業證最后一欄確認情況并簽字確認。

  吊裝起重監護人應配合作業人遵循10不吊原則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m,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吊。

  9、 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監護人對作業證的審查

  1、必須對作業證每一項進行審查,并對作業證上措施逐一督促落實到為

  2、作業證及作業方案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批

  3、作業證不得超范圍使用

  4、作業結束監護人應做好現場檢查工作

  三、監護人注意要點

  1、在作業前監護人應配合申請部門做好防護措施

  2、監護人在監護時應在現場時時監護,不得從事其他作業

  3、監護人對現場來往人員做好疏導工作,告知人員注意繞行

  4、對作業人違章作業及違反10不吊原則進行制止并進行上報

  監護人的主要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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