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計劃加強問責 進一步厘清《上市規則》

更新于:2019-12-26 17:49:46

據悉,為更有效應對上市公司違規情況,港交所正與證監會作初步商討,計劃加強問責,研究進一步厘清《上市規則》,讓違反《上市規則》的公司高級管理層亦可受制裁。計劃明年進行公眾咨詢。

高級管理層,亦須遵守《上市規則》港交所發言人回應稱,“現正就《上市規則》執行事宜上可作的制裁進行檢討,須咨詢公眾意見,預計初步建議會有一系列更多更著重個人行為操守和問責的制裁。”香港證監會發言人則不作評論。 根據《上市規則》第2A.10條,港交所有權向上市公司高級管理層施加制裁,不過因港交所與上市公司高級管理層之間沒有「契約」,使得他們毋須遵守《上市規則》,變相令港交所無法作出制裁。亦有法律人士指出,由于目前《上市規則》對高級管理層未有一致定義,令港交所能否對他們作出規管陷入灰色地帶。

至于董事會成員,則須遵守并履行《上市規則》與《董事承諾》,否則,港交所有權根據《上市規則》第2A.09條,可對該董事作出譴責或公開聲明該董事繼續留任將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等。高級管理層不熟《上市規則》,令董事踩界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常務副會長盧華基贊同把上市公司高級管理層納入規管。

他指出,目前有不少董事會成員被港交所譴責的案例,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高級管理層對《上市規則》認知不足,令董事會及公司容易“踩界”,因為盡管董事會有責任把關,但董事會內有不少非執董及獨立非執董無法緊密監察公司日常運作,仍然要依靠高級管理層匯報及提供的數據作決策。

天智合規顧問董事鐘婉怡提到,香港證監會于2017年已實施核心職能主管制度,加強規管持牌公司內的高級管理層,上市公司亦應效法相類似制度,同時她提醒,作為公司高層應要負擔一定責任,不能把全部責任推卸予董事會。港交所采取多項措施改善上市公司企業管治近年港交所采取多項措施改善上市公司企業管治,包括去年在《企業管治守則》加入新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披露派發股息的政策;為確保獨董有足夠時間監察公司事務,如果一個人擔任七家或以上的公司獨董,公司便要解釋為何該名獨董有足夠時間完成工作。

2019年上半年,《上市規則》執行部門的調查個案達85宗,較2018年及2017年同期的77宗及69宗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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