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條!上海金融法院發布關于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

更新于:2019-11-21 18:42:49

  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金融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試行)》(下稱《股票處置規定》)。

  記者通過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今年以來,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591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處置的案件達40余件,涉及處置股票的總市值超過80億元,相當比例的執行案件中待處置上市股票超過了總流通股的5%以上,部分案件待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已經超過30%。

  在當前的上市公司股票處置模式中,無論是當事人協商自行出售和當事人協商以股抵債,還是法院在二級市場強制賣出或網絡司法拍賣,由于處置規范不統一、證券資產的變價規則不契合、證券監管要求不一致等原因,導致大宗股票的處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處置價格偏低、股價大幅波動等問題,影響了金融執行案件的效果。

  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是指通過與證券交易所約定的信息渠道發布大宗股票司法處置公告,依托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完成競買申報、競價匹配、結果公示等詢價競買相關事項的大宗股票強制變價措施。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從符合證券類資產規律的價格發現機制入手,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充分實現了大宗股票處置價值、效率、便利程度、社會效果及與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的最大化,能最大限度實現股票處置目的。

  《股票處置規定》共分總則、處置原則、處置前期工作、處置方式的確定、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處置保留價的確定、后續處置工作和附則八個章節,總計41條。

  《股票處置規定》設專章對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的各項內容。其重點在于:一是明確了大宗股票的分拆條件及數量限制,二是明確了大宗股票處置公告的內容,三是明確了保證金的標準,四是明確了詢價競買的方式及規則,五是明確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數量優先自動匹配成交規則,六是明確了成交價款的支付方式和保證金的退還方式,七是明確交易費用免除及稅費負擔義務。

(文章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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