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遇到這種公司 應該怎么辦

更新于:2019-01-23 11:13:28

臨近春節,一些上市公司卻曝出了大股東占用公司資金之事。

  在監管嚴厲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資金行為的背景下,這些大股東是“財迷心竅”,還是有難言之隱?

  紅陽能源

  紅陽能源及其控股股東沈煤集團近日收到遼寧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直指公司存在被沈煤集團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問題。紅陽能源子公司多筆資金間接被沈煤集團非經營占用,并未收取任何資金占用費用。

  對此,遼寧證監局要求沈煤集團立即停止相關違規行為,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與紅陽能源實行人員、財務、資產分開,機構、業務獨立。

  同時,遼寧證監局還要求紅陽能源的高管“聽聽課”,責令紅陽能源董事長趙光、副董事長張德輝等5人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法治規范意識、提升職業操守和職業能力。

  ST升達

  ST升達、ST冠福的大股東資金占用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公告顯示,截至1月15日,ST升達的控股股東升達集團占用公司資金金額增至9.32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55.81%。其中,存在3筆借款或涉及升達集團占用公司資金,存在爭議,在繼續核查中,金額總計7070萬元。

  與此同時,ST升達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為升達集團對外借款提供擔保額度為1.9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11.38%。

  有報道稱,2018年12月,已有近20家供應商代表找上市公司實控人江昌政討要說法。而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江昌政于2018年7月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為解決違規占資問題,2018年11月16日,升達集團的股東江昌政、江山、董靜濤、向中華、楊彬與保和堂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前者擬將合計持有的升達集團100%股權轉讓給保和堂,后者出價2000萬元收購升達集團100%股權并承接后者巨額債務,從而入主ST升達。

  ST冠福

  ST冠福就沒有那么走運了。

  1月13日晚間公司公告,旗下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房產被查封,賬面凈值11.33億元,占公司2017年底凈資產的21.35%,占總資產的13.8%。

  事出于ST冠福控股股東的違規。2018年9月14日,ST冠福發布公告稱,公司存在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等情形。

  經初步統計,截至2018年8月31日,公司控股股東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在未履行正常審批決策程序的情況下,以公司或上海五天的名義對外開具且仍由第三方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累計票面金額為11.29億元,至今尚未兌付。

  此后,ST冠福陸續公告了多起訴訟,公司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冠福及林氏家族也被證監會福建證監局采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1月21日,ST冠福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此外,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立案調查。

  東方海洋

  東方海洋控股股東的占款,緣于兜底員工持股計劃。

  東方海洋1月14日晚就深交所問詢函進行回復時表示,因為兜底員工持股計劃等,公司控股股東東方海洋集團產生了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東方海洋集團已出具承諾:力爭在一個月內歸還占用的資金,切實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目前東方海洋集團正在處置相關資產,籌集資金以歸還占用東方海洋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將擁有的土地開發權轉讓、資產重組、合法借款等多種形式。

  經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東方海洋集團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余額約8.19億元。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公司曾在2017年實施過員工持股計劃,東方海洋集團為差額補足義務人,為該計劃進行兜底。

  該計劃成立后,通過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的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票,但由于股價下跌,持股計劃在2018年期間存在較大的平倉壓力,為避免公司核心管理層及員工遭受嚴重損失,也為保護公司正常經營不受影響,導致了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由于公司控股股東股票質押比例較高,如果爆倉,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變更,影響公司經營穩定性。

  另外,2018年控股股東資金鏈緊張,而上市公司大多數融資均由控股股東擔保,如果控股股東的個人征信出現問題,上市公司將面臨著提前還貸、債務違約、融資受限等問題。

  在此背景下,控股股東實施了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多因素影響信用風險暴露

  2018年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市場融資環境變化、高比例股份質押等因素的影響,資金周轉出現困難,信用風險逐漸暴露,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行為有所抬頭。

  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方式也趨于多樣化、復雜化。

  除傳統的通過銀行資金劃轉、要求公司為其墊付各類支出、向其拆借資金或代償債務等占用方式外,還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為其虛開票據質押融資、支付虛構的交易款項、利用無關第三方“過橋”資金,甚至更為惡劣的盜用或假借上市公司名義借款等“迂回”手段,實現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目的的情形。

  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獨立性,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令五申之下,大股東還在占用資金,遇到這些公司我們應該怎么辦?答:盡量少碰,躲得遠遠的!

  公司法咋說?

  最后,我們再一起重溫一下公司法中關于侵占公司資金的規定吧!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挪用公司資金……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原標題:這些大股東還在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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