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行業又出重磅文件!新增六類不予登記情形
更新于:2018-12-08 11:30:50
12月7日晚,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一個對整個私募行業將產生重大影響的通知——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以下簡稱“新版《登記須知》”),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基金業協會介紹,新版《登記須知》豐富細化為十二項,進一步明確股東真實性、穩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邊界,強化集團類機構主體資格責任;落實內控指引,加強高管及從業人員合規性、專業性要求;引入中止辦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記情形。
更新的原因
基金業協會表示,更新《登記須知》是為了進一步引導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
而具體來看,是針對私募管理人登記過程中常見的潛在風險及問題進行防范管理。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部分機構為夸大自身資本實力,在進行工商登記時,超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虛假出資,或者在機構成立后抽逃資本,擾亂了私募基金行業競爭秩序。
二是股權代持行為。以他人名義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導致無法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及最終責任人進行追溯,規避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易發生利益沖突及利益輸送行為。
三是股權架構不穩定。部分機構股權架構復雜,存在交叉持股、多層嵌套等情形,股權架構不穩定,增加了資金運轉層次和融資成本。部分申請機構甚至存在資管產品出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資管產品自身屬性,將帶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架構不穩定、實際出資股東權利行使責任不明確、實際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問題。
四是關聯方從事沖突業務潛在風險。關聯方從事P2P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未有業務主管部門批復,無法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有效管理,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
五是集團化傾向。同一實際控制人登記多家同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內部管理激勵問題“外部化”,集團內機構存在同質化競業沖突問題,不合理擴張,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機構甚至直接為了“囤殼”而設立。
更新的內容
新版《登記須知》細化了擬登記機構從股權架構、基本運營到從業人員等各方面要求。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出現的股權代持、交叉持股、競業禁止、同業競爭、履職能力、集團化傾向等集中問題,從運營條件、從業人員、出資人、關聯方等方面進一步規范私募登記。
運營條件和制度方面
取消了“申請登記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的,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
增加辦公場所獨立性、財務清晰、過往展業情況說明等要求,同時特別強調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于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上述相關字樣的機構,將不予受理登記申請。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附文:
(三)【辦公地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申請機構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需做好相關事實性盡職調查,說明申請機構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四)【財務清晰】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申請機構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申請機構與關聯方存在資金往來的,應保證資金往來真實合理。
(五) 【已展業情況】申請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并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后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六)【特殊目的載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某只基金的設立或投資目的,出資或派遣員工專門設立的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包括出于類似目的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設立的普通合伙人機構),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方中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從業人員方面
突出競業禁止要求,進一步明確高管人員兼職問題,強化投資人員任職能力要求、員工人數要求。
新版《登記須知》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出資人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 1/2。
此外,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 5 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出資人方面
嚴禁股權代持、強調股權清晰要求,新增股權穩定性要求,進一步明確實控定義。
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沖突的要求,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范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融資租賃也被納入到負面清單之列。
附文:
、機構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相關要求
(一)【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 【股權架構要求】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并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三) 【股權穩定性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專注主營業務, 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于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慎核查。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四)【實控定義】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在沒有實際控制人情形下,應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實際控制人相應責任。
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方面
新增同業競爭要求,嚴禁通過股權構架設計規避關聯方,強化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連帶責任及股權穩定性要求。
(一)【關聯方定義】申請機構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法律意見書應明確說明相關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工商登記信息等基本資料、相關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相關機構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等。
(二)【關聯方同業競爭】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備案后,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三)【關聯方為投資類公司】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四)【嚴禁規避關聯方】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關聯方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五)【同質化要求】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記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書面承諾,在新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 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于三年。
引入中止辦理流程
為規范行業發展,對存在辦公場所不穩定、或有負債風險較高、無實際展業需求、偏離投資主業風險等明顯內控不足、展業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兩項及以上情形的申請機構,基金業協會給予6個月的整改時間,申請機構應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記申請。
以下為11種情形: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后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不予登記情形
此前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規定了六種不予登記情形。此次,針對申請機構或者其主要出資人曾經從事過P2P、民間借貸等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業務,為防止此類業務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保護投資者利益,新版《登記須知》不予登記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
附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 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 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事項變更
明確重大事項變更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重申登記機構發生實質變化視同新機構審核,強調強制離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
(一) 【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后 6 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 5 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二)【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 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同時提交變更的內部程序證明材料、向投資人就該事項信息披露材料,并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對于上述類型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并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三)【高管離職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 3 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私募行業又出重磅文件!新增六類不予登記情形》閱讀地址:http://m.osxg.com.cn/2018/1208/163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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