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更新于:2018-12-01 10:40:37

  點擊查看專題>>證監會發布會實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我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及規則框架下,調整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托管人資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保薦機構注冊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我會實施現場檢查后再批準的做法,改為我會先批準、申請人進行籌備并通過我會現場檢查后再開展業務。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許可的審批工作,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文章來源:證監會網站)

證監會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閱讀地址:http://m.osxg.com.cn/2018/1201/161684.htm

上一篇 白銀技術面顯示:動能指標正在改善! 下一篇 “廣東七二反版”銀幣有幾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