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更新于:2018-09-05 12:42:08

8月31日舉行的安徽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這項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制度的出臺,將有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堅決讓污染環境者付出沉重代價。

《方案》明確,自2018年起,在安徽全省范圍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通過試行這一制度,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指出,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省情和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要實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

《方案》將以下幾種情況納入適用范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以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要實施信息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這項制度的關鍵環節之一。《方案》明確要求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推動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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