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隊排放廢水造成環境污染 大田縣企業獲刑并罰金

更新于:2018-08-27 13:32:06

明知廢水回用池正在檢修,還放任施工隊將廢水排出,導致廢水外溢形成積水滲坑,對環境造成損害。近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某化工公司罰金十萬元,直接主管人員王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大田某化工公司與某礦業公司系同一股東所有,由同一批管理人員管理運作,王某系該化工公司的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各項事務。該化工公司生產期間生產的廢水通過水溝和管道引入該礦業公司的廢水回用池進行處理,2015年11月起該化工公司已停止生產。2017年3月為恢復生產,該化工公司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檢修,施工隊在對冷卻塔循環池進行檢修時將池水排出,池水通過管道流入該礦業公司的廢水回用池。該化工公司和王某明知公司正在進行設備檢修,未合理安排人員對廢水回用池的回抽水泵進行值守,造成廢水回用池中的廢水持續外溢,在廢水回用池旁形成一個約100平方米的積水滲坑。大田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廢水回用池旁滲坑的廢水進行水樣采集并送檢。

經大田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廢水回用池旁滲坑廢水總鋅濃度為17.7mg/L,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2010規定總鋅排放標準為1.5 mg/L)十倍以上。2017年9月,王某主動到大田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化工公司違反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物質,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王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該化工公司和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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