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更新于:2018-08-15 14:14:47

日前,銀川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2007年3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8年4月28日銀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8年7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防治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餐飲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服務場所餐廚垃圾的環境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按照《銀川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規劃、住建、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五條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服務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服務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服務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第六條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筑物所有權人在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時,應當告知買受人或者承租人該房屋不得用于開辦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服務項目,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餐飲服務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餐飲服務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前,登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提交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人對其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告網上備案系統地址鏈接信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中與餐飲服務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相關的管理要求,填報方式、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不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

(一)不設廚房的兌制冷熱飲品、食品復熱的;

(二)不設明火灶頭和無煎、炒、炸、燒烤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西式糕點、中式面點等的。

前款規定的不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名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餐飲服務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擾檢查。

第十一條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炭、樹木、秸稈、鋸末等高污染燃料。

提倡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外的餐飲服務項目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二條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凈化設施。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及時改造升級安裝先進的油煙凈化設施,提升環境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三條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服務場所油煙在線監測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服務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鼓勵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測設施的安裝費用和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餐飲服務單位承擔,并應當與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五條餐飲服務場所應當使用專用煙道,不得利用城鎮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并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公共雨水管道。

餐飲服務場所位于城鎮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關于污水排入城鎮公共污水管網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后,方可排入城鎮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服務場所位于城鎮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進行處理,符合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條餐飲服務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

第十九條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喧嘩、產生噪聲等行為的警示標志,對用餐人員喧嘩、產生噪聲的行為進行勸阻。

第二十條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信用檔案,記載獎懲、環境信用評價情況等經營者信用信息,并推送至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行為,按照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時弄虛作假,備案內容失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違反承諾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一萬元罰款;經營期間擅自停運、不正常使用油煙在線監測設施,或者修改監測數據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利用城鎮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喧嘩、產生噪聲等行為的警示標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屬于依法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業,是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生產經營服務行業。其中,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單位;中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服務單位;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服務單位;

(二)專用煙道,是指符合環保、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等要求,建筑物配套設立的煙道和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安裝的外置煙道;

(三)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四)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等單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飲娛樂服務場所的環境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銀川市飲食娛樂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銀川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發布》閱讀地址:http://m.osxg.com.cn/2018/0815/1344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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