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精準打擊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環境污染案

更新于:2018-08-15 14:13:36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最終裁定。”近日,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韓建林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一案,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作出駁回上訴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至此,社會廣泛關注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件已全部判決生效。從2016年7月5日案發至今,江蘇三級檢察機關20多名檢察官歷時兩年多,破解一個個難題,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價值。

2016年7月1日,約兩萬噸外地的建筑、生活垃圾,被偷運、傾倒至蘇州太湖西山島。媒體曝光后引發全國關注。案發后,當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組織公安、海事、環保等部門趕赴現場處置。蘇州兩級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偵查。

偵查初期,新倒入宕口的涉案垃圾暫未檢測出揮發酚等有害物質。此前,污染環境案件都是檢測出化學物質后才能定罪,而當時正值盛夏,首要應對的是設法減少損害,不能為了等待損害結果,而故意“放水養魚”。因此,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對垃圾進行清運。

“牛奶倒入水中會明顯造成污染,司法解釋對此有解讀。當‘物質’進入不相容的‘環境’中,也會影響環境。建筑、生活垃圾和太湖水明顯不相容,這個案件可以用環境相容理論來立案。”在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上,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和大家展開討論。

位于太湖風景名勝區內的西山島是地質公園,這個區域屬于太湖流域的一級保護區、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

“在這樣的區域內肆意傾倒垃圾,必然會對原始環境產生危害,破壞自然景觀和風貌。”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明文建認為。

大伙兒隨后得出結論:傾倒在風景名勝區的生活垃圾應當認定為有害物質。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對這個思路給予了支持,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指導,多次聽取案件匯報,共同研究指控思路。起訴后,最高法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的起草者對此高度肯定,認為該思路將會對污染環境罪的對象認定產生重大影響。

2016年7月6日,王菊明、陸小弟、孫秋林三人被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7年10月,姑蘇區人民法院全部采納公訴人意見,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王菊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陸小弟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孫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王菊明等3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閔正兵擔任二審公訴人。2017年12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二審的爭議點在于如何計算損失數額,上訴人認為混合垃圾中僅有生活垃圾需要處置,而一審財產損失數額是按照混合垃圾的處置費用計算。

“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很難分離,而垃圾傾倒后與土壤混合,需要一同處理。”閔正兵認為,以整體形式產生了危害后果,應當將混合垃圾的處置支出計算為公私財產損失,僅僅計算生活垃圾的處置支出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垃圾傾倒數量應當根據船的吃水情況估算出體積,并折算出相應重量。”辯護人認為。

2016年7月14日至21日間,涉案垃圾被清運至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地磅顯示,累計處置垃圾2.33萬噸。當時是7月,屬于江南的高溫天、梅雨季。

閔正兵說,上訴人提出的重量僅是大致描述,不足以證明全案傾倒、填埋垃圾的具體數量。而生活垃圾填埋場有專業的稱重工具,稱重記錄更精準。

“垃圾傾倒后經過雨水浸泡重量增加是正常現象。”閔正兵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開始裝卸垃圾之前,宕口內并沒有垃圾,不存在混入其他垃圾的可能。因此,一審判決將處置垃圾重量作為計算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據充分。

最后,法院當庭作出裁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在依法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蘇州檢察機關結合辦案開展深入調研,發現戒毒所在土建權責分配、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欠缺,于是提出明確土地權屬、嚴格土建審批程序、實施招投標制度等檢察建議。

2017年9月8日,戒毒所回函表示全部采納檢察建議。“案發后,我們切實整改,開展專項整治,通過合理使用土地、嚴格審批程序等措施,進一步規范權力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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