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國際:送審稿對K12階段民辦教育影響最大
更新于:2018-08-14 13:45:03
8月10 日,司法部發布由教育部提請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中包含《送審稿》和《起草說明》兩份文件,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 年9 月10 日前。《送審稿》中出現了幾點此前并未出現的內容,如第五、十一、十二、四十五條等,由于第十二條對上市公司及行業的影響較大,引起市場廣泛關注和分歧,我們在此對其內容重點分析。
第十二條為“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實施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并對所舉辦民辦學校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向集團內民辦學校提供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統一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建立相應的質量標準和保障機制。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不得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簡評
第十二條明確了民辦教育集團需具有集團化辦學的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符合規定的教材、控制旗下學校的方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等。雖然目前該法規并沒有正式通過,但我們假設其通過的情況下,對K12階段民辦教育集團的影響最大,對民辦高等教育集團也有一定影響。
目前K12上市集團基本都是VIE架構通過關聯交易,即通過服務公司收取服務費獲利,若該法案實施后將不能并購非營利學校,而K12階段為義務教育,所有學校已明確為非營利性,即可能K12上市集團未來將不能做任何的并購行為。
而針對民辦高等教育上市集團,同樣是通過VIE架構獲利,但高等教育學校可選擇營利和非營利,若第十二條通過,未來集團化民辦高等教育集團可選擇營利,不影響并購,但只能收購營利學校,不能像目前旗下非營利學校那樣享受稅務優惠(免稅),和政府補貼。按照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率有三檔,分別為15%,20%,25%,以最低稅率來計算需要交納15%的稅,疊加3%的增值稅,再加上不能享有政府補貼,預計對盈利有20%左右的影響。
短期來看,由于該送審稿還缺乏從教育部到各地政府更具體細則出臺,最后如何落地還存在不確定性,或會引起行業波動。但長期來看,相關法規的出臺利于民辦教育行業的規范化管理和健康發展。我們對義務教育板塊較為謹慎,將宇華教育(6169.HK)移出消費股組合。我們將隨時關注更多細則的出臺和行業公司的動態,及時與各位投資者進行溝通。
《國泰君安國際:送審稿對K12階段民辦教育影響最大》閱讀地址:http://m.osxg.com.cn/2018/0814/1335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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