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信披規則迎大修 涉及13萬億規模4億投資者 七大關鍵點必看
更新于:2018-08-05 17:23:28
施行了14年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迎來大修。
證監會于8月3日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優化信息披露方式,強調信息披露的簡明性與易得性,并強化復雜基金、高風險基金品種的風險揭示,明確重大關聯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加大對各類信息披露違規事件的問責力度。
這涉及到逾五千只公募基金、13萬億管理規模,以及4億投資者。
關鍵點一:強調信息披露簡明性與易得性
公募基金信披新規,引入了產品資料概要制度。借鑒香港證監會經驗,要求管理人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提供產品資料概要,產品資料概要定位為基金招募說明書摘要,將基金核心信息以簡明方式展示給投資者,如同藥品銷售過程中的“產品說明書”。除了指定網站之外,還應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復制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澄清公告、清算報告等。
同時,信披新規還明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等行為。
關鍵點二:直面投資者的機構做好風險揭示
公募基金信披新規要求直面投資者的機構(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場內基金交易商)協助管理人做好重大信息風險揭示等工作。通過協議方式明確約定持續信息披露服務的責任劃分,并確保向投資者清晰披露基金風險揭示等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同時,機構要向投資者告知持有基金的基本情況,并完善自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告知投資者認申購、贖回基金的確認情況,定期向投資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基金產品基本信息,基金銷售機構應向管理人提供投資者信息。另外,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的前提下,支持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頻率、披露內容、披露方式等方面增加個性化內容,優化投資者體驗,并規定自主披露的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完善招募說明書更新頻率。由現行6個月更新一次調整為信息發生重大變更予以更新,便利現有及潛在投資者獲取最新信息。
關鍵點三:加強基金風險揭示及重要信息的披露
此次新規的一個重要改變是強化復雜基金、高風險基金品種的風險揭示,規范基金名稱,明確重大關聯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
其中,明確重大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好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并要求在相關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加強對結構復雜、風險較高基金(如分級基金)的風險揭示,顯著、清晰地揭示基金投資運作及交易等環節的相關風險,并在基金名稱中揭示基金運作方式、產品類型和主要投資方向等核心特征,增加基金清算報告的披露要求,四是取消半年末、年末披露基金資產凈值的要求,抑制基金管理人“拼排名”行為;增加基金管理人聘請外包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變更的臨時公告事項,并明確臨時公告的兜底原則。
關鍵點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問責力度
此次新規還引入了原則監管思路,強調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增加及時性、簡明性、易得性原則。強化了機構主體的自主管理意識及責任,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并將信息披露合規情況納入管理人分類監管指標,特別對基金注冊申請提交的披露文件粗制濫造等情況,對該機構新基金注冊申請在一定期限內不適用簡易程序;四是落實簡政放權的要求,取消事前向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以及事后向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規定。
此外,還完善披露違規法律責任相關表述,細化違規情形,提高違規處罰力度。對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對于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等法規的規定; 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報送義務;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即予披露,清算報告未經審計即予披露; 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披露基金信息;未按規定在指定報刊或者指定網站披露基金信息;在其他網站、報刊上披露的信息早于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公開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不一致;公開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錯誤等情形,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點五:將基金募集申請的審批由“核準制” 改為“注冊制”
此次新規適應《基金法》作出調整,將基金募集申請的審批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
新規明確,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同時,還增加了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的規定。
關鍵點六:統一信息披露模板
為了做好信息披露,證監會還明確了產品資料概要的基本原則及主要內容,通過XBRL模板的形式規范和統一產品資料概要的披露格式,對各元素的基本屬性、相互關系進行規格化描述,以提高信息規范程度、避免基金管理人選擇性披露有利信息。
按照規定,自新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應組織全行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統一報送歷史信息披露文件。
關鍵點七:14年來的大修
此次公募基金信披規則的修訂,是14年以來的大修。現行規則自2004年7月施行以來對加強監督約束、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規范基金運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行業創新發展步伐加快,現行信息披露制度難以充分滿足投資者需求、適應市場創新發展和監管轉型的需要,已施行超過 14 年的《披露辦法》面臨一些問題亟需解決,包括部分披露的信息內容與方式有待優化。部分內容繁瑣重復、重點不突出,披露載體以紙媒為主、未能順應互聯網技術發展的潮流和年青一代投資者的閱讀習慣;投資者獲取信息的路徑不暢。涉及復雜基金、高風險基金的風險揭示不到位,事關投資者利益的關鍵信息傳導不暢;監管約束引導機制有待加強。管理人對信息披露重視程度不夠,部分披露文件粗制濫造,違規成本低,尚未形成良性的市場主體自我約束機制等。
截至目前,我國公募基金已經發展到有逾五千只公募基金、十三萬億管理規模,產品類別豐富,投資者有效賬戶數超過4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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