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出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更新于:2018-08-01 12:00:29

近日,《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出臺,清單對市委、市政府聯合印發的《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的責任追究事項進行了細化分解。這標志著該市在環保領域建起對黨委、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追責體系。

據了解,該市將按照“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各責任主體生態環保工作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生態環保工作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衡水市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列出了市環保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26個責任部門的監管職責、監管事項、追責情形等。

追責體系將生態環境負面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事件設定為追責情形。本地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等15種情形應追究黨委、政府的責任;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或按規定應由上級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14種情形應追究環保部門的責任;對未經水資源論證,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審批非生活用水取水許可證等15種情形應追究其他負有生態環保職責的部門的責任;對未完成節能減排年度目標任務等19種情形應追究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責任。

根據有關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衡水市將對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嚴重的給予免職、降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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