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尺度從嚴處罰 謹防環境污染犯罪“零成本”

更新于:2018-07-26 17:46:52

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對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該省統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同時發布兩份審理指南,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判和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作出嚴格、嚴密的統一指導。

據江蘇省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劉亞平介紹,自2015年江蘇省被列入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城市”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蘇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其中,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蘇省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訴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用2400余萬元,該案系全國首件省級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受到社會各界普遍關注。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作為一種新類型訴訟,社會影響力較大,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多,亟需加強審判指導。此次江蘇法院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審理指南》,就是要以最嚴格的司法制度最嚴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劉亞平表示。

記者發現,在這份指南中,首次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受理范圍,特別突出了對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生態紅線區域等重點生態環境功能區域的保護;明確了賠償責任主體,違法者“一個也不能少”,明確了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賠償連帶責任。

此次江蘇法院同時發布的還有一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審理指南》,據劉亞平介紹,2016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590件,審結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了存在證據標準不一致、法律適用不統一、量刑不平衡、輕緩刑化嚴重等問題,為此江蘇法院特別制定了這份審理指南。”

記者了解到,該份審理指南突出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環境司法保護制度,其中,特別強調了對污染環境的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并明確提出“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十種嚴重污染環境情形,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據江蘇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趙黎介紹,這份審理指南還首次統一了量刑標準,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同時,加大了罰金刑的使用力度,有助于從經濟上遏制污染環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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