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儲蓄法是當務之急

更新于:2018-07-25 10:49:19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就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存在問題制定的司法解釋。

  征求意見稿擬確立商業銀行具有下列義務:銀行卡交易信息通知義務、商業銀行的銀行卡保全、核實證據的義務、偽造銀行卡交易的審查義務。如果商業銀行沒有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商業銀行卡訴訟中商業銀行承擔舉證不能或者敗訴的后果。征求意見稿若最終實施,將徹底改變我國商業銀行的銀行卡交易生態環境,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必須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之所以把商業銀行的權利義務轉化為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而不是直接強化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就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立法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可能超越我國《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當然也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創制法律規范。征求意見稿只不過是在現有的交易規則基礎之上,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規定,從而確保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消費者的金融安全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考慮制定儲蓄法或商業銀行存款保護法。因為:首先,我國是典型的儲蓄經濟,絕大部分居民將自己的工資收入存入銀行從銀行獲取利息,居民的日常生活開支通過銀行支取,銀行卡以及建立在銀行卡上的第三方支付在我國交易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強化銀行卡交易的安全性,才能確保我國居民的金融消費活動得到有效保護。制定儲蓄法或者商業存款保護法,有利于從根本上維護我國儲蓄經濟,有利于鞏固金融安全,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其次,金融消費中消費者與商業銀行之間權利義務不平衡現象比比皆是,制定專門的儲蓄法或者商業存款保護法,有利于改變我國金融領域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的生態環境,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臺征求意見稿,就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類似案件比比皆是,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采用的規則不一致,作出的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征求意見稿旨在解決司法裁判混亂問題。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立法權,因此,制定的司法解釋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問題。只有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體規則轉化為的法律規范,才能從根本上確保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互聯網絡金融消費方興未艾,互聯網絡支付平臺或者第三方支付機構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他們依托現有的商業銀行從事捆綁銷售,一些互聯網絡支付平臺為了擴大自己的市場占有份額,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可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互聯網絡支付平臺根本無法履行自己的承諾,導致消費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害。制定專門的儲蓄法或者存款保護法,一方面可以明確互聯網絡支付平臺或者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強化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可以厘清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防止出現損害金融消費者現象發生之后,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相互推諉,導致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筆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制定儲蓄法或者商業銀行存款保護法的立法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儲蓄法或者商業銀行存款保護法,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督促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提高銀行卡支付的安全性,維護我國金融交易安全,打擊互聯網絡金融犯罪活動,為消費者的金融消費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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