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審理指南

更新于:2018-07-24 16:39:19

今天上午,江蘇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下簡稱《審理指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專職委員劉亞平介紹,2016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590件,審結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在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存在證據標準不一致、法律適用不統一、量刑不平衡、輕緩刑化重等問題,為此江蘇高院對2017年以來全省法院所審結的全部壞境污染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情況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審理指南》。

《審理指南》提出,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構成“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將根據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時間、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而增加刑罰量所確定的基準刑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刑。

《審理指南》明確,人民法院將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十種嚴重污染環境情形,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但對于污染者在污染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或立案偵查后,主動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響的,可適用緩刑。此外,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也可適用緩刑。

此外,《審理指南》還確定,若是單位犯罪的,單位罰金數額應在其違法所得的一至兩倍范圍內確定;違法所得不確定的,罰金數額可按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50%至一倍范圍內確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金數額可按案發時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的50%至三倍范圍內確定。個人犯罪的,罰金數額在違法所得的一至二倍范圍內確定;無法確定違法所得的,可酌情確定,但不得少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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