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投資股票要遵循風險可控原則

更新于:2018-07-23 09:29:29

  分散投資是化解投資風險的一個有效辦法,不過《辦法》劃出的集中度紅線仍嫌寬松。

  7月20日,銀保監會公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文件擬正式明確放開銀行理財投資股票。筆者認為,在放開投資股票的同時,還應強化對股票投資風險控制。

  2009年原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今年4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定,同一金融機構開放式公募、全部資管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上限,分別為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30%,由于資管產品也包括銀行理財,也即間接放開銀行理財投資股票。此次《辦法》等于擬直接明確放開銀行理財投資股票。

  老百姓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是想獲得比銀行存款利息高一點的收益,同時承受的風險又不太大。而按照《辦法》規定,銀行理財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予以處罰。在打破銀行理財剛性兌付的同時,如何讓老百姓獲得相對較為穩健、風險不太高的收益,這是銀行理財進行投資必須考量的主要問題。

  由此放開銀行理財投資股票同時,必須控制好股票投資風險;應該說,無論是《辦法》還是《指導意見》,對這個問題的規范還不夠,其中主要是從投資集中度進行一些限制。比如《辦法》規定“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分散投資是化解投資風險的一個有效辦法,不過《辦法》劃出的集中度紅線仍嫌寬松。一家銀行所有理財產品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30%,一旦上市公司發生黑天鵝事件,銀行理財產品將一損俱損,也容易形成連帶性的系統性風險。而且這個持股比例足可對二級市場股價形成較大影響,由此將容易導致市場操縱主觀故意形成。

  為引導分散化投資,防止過度集中持股風險、防止市場操縱,筆者建議降低銀行理財持股集中度比例。《證券法》規定禁止利用持股優勢等進行連續交易操縱,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曾對“持股優勢”規定了定量指標,是指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要防止市場操縱,理應從源頭防范“持股優勢”的情形出現。建議:一家銀行的所有理財產品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不得超過10%。

  不僅如此,對銀行理財投資的股票標的更應作出規定。股市風險、金融風險之所以產生,最主要就是股價泡沫風險。而此前一些資管產品頻頻踩雷,多集中于被炒高的中小盤股,垃圾股、冷門股,這些股票內在價值有限,一旦偶發偏利空事件,股價就可能要打回原形,且價格回歸過程慘烈無情、往往連續一字跌停,投資者幾無逃生空間。而個別資管產品之所以投資這些股票,也是因為這些股票標的比較容易實施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定點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銀行理財應該遵守的一個原則是“風險可控”,泡沫股、垃圾股、存在退市風險股,此類投資風險顯然難以控制。而目前不少績優股估值較低、很少存在操縱泡沫,這些個股的分紅甚至超過銀行存款利息,銀行理財要想讓老百姓以低風險獲得相對剛性收益,這些股票應該重點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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