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期貨合約規則詳解

更新于:2018-07-19 15:00:54

上期所公布了市場期待已久的白銀期貨合約和相關交易規則的征求意見稿。就國際相關白銀期貨市場成功經驗和國內白銀現貨發展與期貨實際情況而言,上期所推出的白銀期貨合約設計合情合理,交易規則也符合白銀期貨的相應要求。

15千克白銀期貨交易單位適中從全球主要的白銀期貨市場來看,目前比較成功的是美國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的5000盎司的白銀期貨和印度多種商品交易所(MCX)的小型(1千克、5千克、30千克)白銀期貨交易。上述4個白銀期貨合約,也是2011年全球交易量最大的4個白銀期貨合約。

上海期貨交易所白銀期貨標準合約

交易品種 白銀
交易單位 15千克/手
報價單位 元(人民幣)/千克
最小變動價位 1元/千克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5%
合約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時間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
交割品級 標準品:符合國標GB/T 4135-2002 IC-Ag99.99規定,其中銀含量不低于99.99%
交割地點 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
最低交易保證金 合約價值的7%
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
交割單位 30千克
交易代碼 ag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

1、交易單位:15千克/手

(1)參考國際相關市場,大小適中。國際市場每手規格:COMEX(紐約商品交易所)有5000盎司、2500盎司和1000盎司三種規格,TOCOM(東京商品交易所)有10公斤的規格,MCX(印度大宗商品交易所)有30公斤、5公斤和1公斤三種規格,黃金交易所是1公斤規格。(1盎司=28.349523125克 1000盎司=28.35千克)

(2)大小適度:6700元/千克×15千克/手=100500元/手。

(3)按照我司15%保證金的征收標準,保證金為15075元。

(4)保持一定流動性

(5)交易單位和交割單位(30千克)的匹配:一交割單位等于兩個交易單位

(6)與其他金屬品種單個合約價值量的相對關系:比銅小,但比鋁和鋅大

(7)我國現貨市場的交易習慣:交易時最少交易量為1000克或1000克的整數倍

2、最小變動價位:1元/千克

(1)對比國際相關市場:COMEX5000盎司(約155千克)的白銀期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為0.5美分/盎司,折合人民幣約1元/千克;東京工業品交易所(TOCOM)白銀期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為10日元/千克,折合人民幣約0.7元/千克。

(2)國內白銀現貨市場貿易特點:報價單位為人民幣元/克,報價保留兩位小數

(3)與標的商品價格的數量關系:約為萬分之一點五

(4)滿足期貨交易的流動性需求

3、交易所保證金和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為了確保白銀期貨平穩起步,控制白銀期貨的市場風險,交易所白銀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定為7%,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為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5%

(1)根據對1973年1月2日至2011年5月18日芝加哥交易所集團(CME GROUP)COMEX分部白銀期貨價格數據進行EWMA保證金率分布分析顯示,7%的保證金水平可以覆蓋超過90%的交易日價格波動風險。因此,白銀的最低保證金比例選擇7%比較合適。

(2)根據對1973年1月2日至2011年5月18日芝加哥交易所集團(CME GROUP)COMEX分部的白銀期貨價格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顯示,99%的交易日單日價格變動幅度在5%以內,因此,將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定為5%比較合適。

4、白銀期貨合約標的:符合國標GB/T 4135-2002 IC-ag99.99規定,其中銀含量不低于99.99%的標準品

(1)我國主要白銀生產企業產量中, 純度為99.99%的白銀占80%以上

(2)現貨市場中純度為99.99%的白銀流通量最大

(3)上海黃金交易所實際交收的也以純度為99.99%的白銀為主

二、白銀期貨交易風險管理要點

《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要點

1、白銀期貨合約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保證金梯度定為四檔,最高檔保證金定為20%。

? 白銀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梯度定為四檔,即從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分別將白銀的保證金提高由基準值提高到10%、15%、20%。

此項增加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5條。

表1 白銀期貨合約臨近交割期時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白銀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20%

2、根據合約持倉總量的大小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方法與銅、鋁、鋅保持一致,但檔次減少一檔,同時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比例略有不同。

白銀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超過30萬手、60萬手時,分別從基準的7%依次提高到10%、12%。

表2 白銀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白銀交易保證金比例
X≤30萬 7%
30萬<X≤60萬 10%
X>60萬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3、當連續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行情時,適度擴大白銀的漲跌停板幅度,相應提高其保證金比例。

D1檔:漲跌停板確定為5% ,結算時收取的保證金為10%

D2檔:漲跌停板確定為8% ,結算時收取的保證金為14%

D2檔:漲跌停板確定為11% ,結算時收取的保證金為14%

4、限倉制度:適當確定白銀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

(1)參照鉛、燃料油期貨合約的限倉方式,對期貨公司會員采取比例限倉。當某一白銀期貨合約持倉量超過30萬手時,期貨公司會員限倉比例為20%。適度放寬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倉比例,有利于促進期貨公司會員業務規模的擴大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動優秀期貨公司做優做強。同時,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實行各階段數額限倉。

(2)從合約掛牌起至交割月,對期貨公司會員均實行比例限倉。在此期間,當某一白銀期貨合約持倉量≥30萬手時,期貨公司會員限倉比例為20%。

(3)從合約掛牌起至交割月,分三個階段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投機頭寸實行絕對值限倉。從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絕對值限倉額為6000手。進入交割月前第一月開始,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某一期貨合約限倉額為1800手。進入交割月份后,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某一期貨合約限倉額為600手。

(4)參考前期上市品種期貨限倉制度的測算方法,按我國前10位白銀冶煉企業月均產量測算:交割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限倉限額擬定為600手(即9噸),依據是2010年我國前10位的白銀冶煉企業月均產量約30噸,按30%的套保比例計算,企業交割月份的持倉量需求約9噸。同樣,根據交割月份前一月與交割月份持倉限額3:1左右的比例,交割月前一個月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限倉額度擬定為1800手。根據一般月份與交割月份持倉限額10:1左右的比例,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限倉額度擬定為6000手。

表3 白銀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 限倉比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限倉數額(手)
期貨公司會員 非期貨公司會員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 客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 客戶
白銀 ≥30萬手 20 6000 6000 1800 1800 600 600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5、優化對白銀品種期貨公司會員超倉的處置措施。

結合相關交易所操作經驗借鑒和我所現有品種會員和客戶超倉強平措施的運作實際情況,對白銀等期貨品種客戶超倉和期貨公司超倉進行分類處理,對客戶或者非期貨公司會員超倉仍然實行強行平倉,但對期貨公司超倉則規定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三、白銀期貨交割細則要點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修訂要點

1、明確某一白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白銀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

? 考慮到目前自然人客戶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交割,為了更好控制在臨近交割日市場流動性較差情況下可能產生的交割風險,規定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此項內容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第4條。

2、明確白銀期貨交割商品必須全部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 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 由于目前我國白銀行業處于供過于求的現狀,白銀期貨交割不會較多地依賴進口商品。

另外,國內白銀行業執行的標準與國際標準有差異,為了增強我國標準的執行力,同時便于國內白銀企業對于標準的執行,我國期貨市場應當更多地在實力不斷增強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標準,因此,我所白銀期貨品種交割商品執行注冊制。

交割細則中明確了包括境內品牌和境外品牌的白銀交割商品必須是經過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此項增加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擬新增的第76條。

3、交割商品的規格

交割銀錠的規格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倉單的銀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

溢短和磅差:每張銀錠標準倉單溢短不超過±2千克,每塊銀錠磅差不超過±1克

4、明確銀錠的包裝要求:入庫及出庫銀錠均無包裝要求。

考慮到白銀現貨包裝實際,明確規定入庫及出庫銀錠均無包裝要求。

此項增加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擬新增的第78條。

5、明確白銀期貨的交割商品的必備單證。

明確白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而進口商品考慮到市場、政策等可能存在的變化,對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暫不規定,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公布,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此項增加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擬新增的第79條。

6、明確白銀期貨的交割手續費、指定交割倉庫、質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或者確定)并公布,并明確白銀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定并另行公布。

參照螺紋鋼、線材、鉛等上海期貨交易所新近上市品種對指定交割倉庫、質檢機構等的確定公布方式,交割細則中授權交易所制定或者確定白銀期貨的交割手續費、指定交割倉庫、質檢機構。

同時,本次修訂明確白銀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費標準由交易所確定并另行公布。

此項增加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的第8條、第83條、第96條和第98條。

白銀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管理

四、白銀期貨套期保值要點

《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修訂要點

1、明確白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時間規定。

為更好處理一般月份申請與臨近交割月份申請的關系,促進功能發揮,本次修訂明確:白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前提出。

此項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第8條。

2、明確白銀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頭寸的申請時間規定。

? 為更好處理一般月份申請與臨近交割月份申請的關系,確定申請臨近交割月套期保值的時間,促進功能發揮,本次修訂明確:白銀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之間提出。

此項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第15條。

3、明確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建倉時間。

為適當延長建倉允許時間,更好促進功能發揮,本次修訂明確: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在該套期保值所涉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前,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頭寸建倉。在規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此項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第19條。

4、明確重復適用獲批頭寸的時間規定。

為更好促進功能發揮,本次修訂明確:白銀套期保值交易頭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復使用。

此項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第20條。

5、明確交易所可以對包括白銀在內的各期貨品種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證金、手續費采取優惠措施。

為更好鼓勵、支持套期保值,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規則明確增加規定:交易所可以對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證金、手續費采取優惠措施。

此項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第34條。

6、進一步明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進入臨近交割月份的轉化額度管理要求。

為使規則規定的額度更加清晰,規則明確白銀未獲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合約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時,將參照已獲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該期貨品種限倉制度規定額度中的較低標準執行,并按此標準轉化為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在進入臨近交割月份后,通過申請獲得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將按獲批的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執行。

此項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第18條。

五、《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修訂要點

明確白銀活躍月份信息披露的辦法與黃金相同。

白銀歸類貴金屬,故信息披露方式也參照黃金品種,交易所披露該品種期貨合約活躍月份期貨公司會員的總成交量、總買賣持倉量,活躍月份非期貨公司會員的總成交量、總買賣持倉量和活躍月份前20名期貨公司會員的成交量、買賣持倉量。

此項修訂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第64條。

白銀期貨合約規則詳解》閱讀地址:http://m.osxg.com.cn/2018/0719/1211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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