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加大對水環境污染處罰力度

更新于:2018-07-13 17:25:50

近日,合肥市環保局公布了修訂后的《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從本月起正式實行。新的《條例》施行后,加大了對水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大幅提升罰款額度,增加環境違法成本,一旦違反,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罰款上限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根據《條例》,合肥市對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河道及其配套設施。有關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此次,《條例》中依法增加禁止排污的違法行為方式,將“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納入禁止范圍。

同時規定,合肥市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中,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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