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聘用合同樣本
更新于:2023-11-03 11:04:22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試用期內;
(2)經GJ有關部門確認,工作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條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違反GJ有關政策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4)乙方按GJ規定應征入伍;
(5)經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
(6)乙方被招聘或選調到GJ機關工作。
乙方依據上述條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應在接到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并對符合規定的乙方辦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續。
9.乙方在承擔GJ重大科研項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關鍵技術和資料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體約定如下:
10.乙方在被審查期間或因經濟問題未作結案處理之前,不得解除合同。
八、違反和解除合同的責任
1.聘任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的一方要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第十節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內,不符合本合同第七節第8條的,不得單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強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權采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
(1)要求賠償因受聘人強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2)收回所有屬于甲方的財產和技術資料;
(3)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的,應向甲方賠償教育培訓費,以不高于培訓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
3.屬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經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2)乙方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3)聘任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甲方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乙方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基本工資計算基數為乙方解除合同前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加GJ規定的標準津貼。
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甲方受聘的時間計算。原固定制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乙方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4.因甲方被撤銷或解散而終止聘任合同的,甲方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九、人事爭議處理
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任何一方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院(或分院)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申請再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GJ有關法律和《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試點全面推進階段全員崗位聘任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部門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4.2023年聘用合同樣本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GJ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的期限自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
2、聘用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后,甲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任務需要及乙方崗位意向,安排乙方擔任職務,負責工作。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工作時間按乙方相關考勤管理規定、制度執行,由乙方代表,按照實際情況,安排工作時間,時間根據勞動法規定八個小時制,如特殊情況有需要加班或者早退或遲到由總經理個人進行調整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實際情況,按GJ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3、甲方根據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工作報酬待遇
1、乙方前期試用期個月,每月基本工資元/月,每月十五號發放上月工資,
2、甲方為乙方提供免費住宿、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支付。
3、甲方為乙方每月補貼餐費+電話費元,乙方每月2天帶薪休假
第五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GJ的法律、法規。
2、乙方遵守甲方規定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發展方針路線
3、甲方按公司有關規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經濟處罰。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協議的,原合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自行終止,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3、經聘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甲方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的。
第七條商業秘密
1、乙方為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甲乙雙方終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一個月內,乙方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工資標準隨原崗位不動
2、掌握商業秘密的乙方離職后,同意在3年內不在同類公司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自己開設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經營業務。如果乙方未按此約定執行,甲方將追究其法律和元的經濟賠償責任。
3、乙方在合同期內及離職6個月內,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業、技術秘密及甲方所擁有的一切資料。如有違反,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八條違反和解除和聘用合的經濟補償
1、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與甲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應按不滿合同的期限,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元,如甲方對乙方提出無理工作要求或者無故終止合同,甲方同樣賠償乙方同等違約金
2、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當月工資標準增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給乙方。
第九條:離職手續
乙方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甲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甲方指定人員。
第十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時,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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