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更新于:2023-07-13 09:51:08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制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后,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后天內回復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事發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并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簽字)(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8
合同編號:____
日期:____
賣方:____ 簽約地點:____
地址:____ 電報掛號: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掛號:____
茲經賣買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
5.總價:___u.s.d.(大寫: )。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裝運期:____收到信用證后____天。______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經__至__。
9.保險: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
(1)買方須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__天在__到期。
(2)買方須于簽約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注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注:__________
賣方:______ 買方:______
注:
① 格式合同亦稱標準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國際貿易買賣中,由一個國際組織或外貿商業組織或律師事務所根據買賣合同應具有的基本內容而擬定的固定條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標準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的約束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9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GJ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由一方提供貨物并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具有國際性的法律關系,它至少涉及買方和賣方GJ的法律,有時還涉及第三國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國際私法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其主要規定如下:
①買賣合同應受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的管轄,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必須根據全部情況,能夠從合同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推斷出來。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可以僅適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合同應受賣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GJ的法律的管轄。
③在下列情況下,買賣合同應受訂立合同時買方設有營業所的GJ的法律管轄:合同是由當 事人親臨該國進行談判,并在該國簽訂的;合同明示規定,賣方必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合同主要是依
買方確定的條件,并且是同由買方邀請其來投標的人簽訂 的;凡屬以拍賣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內進行的買賣,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賣地國或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所禁止的范圍內,方可適用于其合同,如果當事 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或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為上述GJ所禁止 ,則應適用拍賣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國的法律;關于當事人對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由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來確定,如果根據該法 律,當事人所作的選擇是無效的,則應按上述第二項規定,確定管轄該合同的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或其任何條款的存在及其實質有效性的問題,應在假定該合同有效 的情況下,由按照本公約應予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移轉貨 物的所有權。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 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處于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于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 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采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 用公約的上述規定。公約還規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
貨的期限(如1個月),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交貨 ;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至于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賣方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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